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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9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鍾耀光劉穎怡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90號

抗告人
椿天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德聖(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莊璧華 會計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03年1月20日台財訴字第102139692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款及第105條規定提出記載理由之訴狀,經原審審判長於103年3月1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年3月14日送達(經抗告人訴訟代理人之木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受僱人卓祺淵收受),依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抗告人於103年1月21日收受訴願決定書,計其提起行政訴訟之2個月法定不變期間,應自103年1月22日起算兩個月,迄自103年3月22日屆滿。抗告人於103年3月10日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理由狀載明理由後附,並於103年3月11日寄達原審法院,原審103年3月11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起訴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抗告人於103年3月18日繳納裁判費,並於103年3月28日與原審平股詹靜宜書記官以電話方式說明請准予展延至4月7日前補正起訴理由,並於4月7日提出行政訴訟理由狀。抗告人起訟未逾法定2個月之期限,起訴理由部分因蒐集資料費時將另行補提,惟原審103年3月11日即裁定應於送達7日內補正,則依裁定送達之日103年3月14日起算,逾103年3月20日不補正即可裁定駁回起訴,但該時日尚未逾起訴之法定不變期間103年3月22日,可見原命補正之期間過於嚴苛。(二)依改制前本院70年7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行政法院77年4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意旨,原審以起訴不合程式,經命補正而不補正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但原審所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且在駁回裁定103年4月9日送達抗告人前,抗告人業已補正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理由狀,原審仍應受理等語。

四、本院查:按「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第2項、第208條定有明文。故未經宣示之裁定,若經公告者,於公告時即生裁定之拘束力。又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1項以裁定所酌定命補正之期間,屬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為起訴狀理由之補正,雖未於該裁定期間屆至前為之,仍應在行政法院駁回其訴前補正,否則其訴仍屬不合法。查本件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載明起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原審以103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3月14日合法送達抗告人。嗣抗告人於103年3月18日繳納裁判費,惟仍未補正起訴理由。原審遂於103年3月31日以抗告人迄未具狀補正起訴理由,而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於103年3月31日公告該終結訴訟之原裁定,有公告裁定證書附原審卷(第33頁)可稽。是抗告人於103年4月7日補正行政訴訟起訴理由於原審法院時,不僅已在該7日期間屆至後,且亦在原裁定103年3月31日公告已生羈束力之後。抗告意旨執本院70年7月份、77年4月份庭長評事(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院字第1880號解釋,主張其業於駁回抗告人之訴之原裁定發送前補正起訴理由,應已合法補正云云,核無可採。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依規定補正起訴理由,以其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9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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