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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3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吳東都帥嘉寶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435號

上訴人
許淑卿
訴訟代理人
吳金湖 會計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王綉忠
送達代收人
陳立瑩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4樓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582,765元;被上訴人初查,依其申報提供資料調整核定為10,526,795元,併課綜合所得總額15,395,216元,發單補徵稅額3,577,612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104年10月29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40017750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上訴人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5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以上訴人申報時業已提供其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並無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後段所定得依系爭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餘地;亦與102年度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始得為推計課稅之情形有別。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號函(下稱財政部83年1月26日函)及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1年8月3日令)意旨,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房地比予以核計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通常已對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並未失其公平性及合理性,亦無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原則、比例原則及應注意納稅人有利原則。上訴人主張本件應分別按原始取得產權及出售時之房屋評定值現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買入及賣出價格與所生費用云云,核屬於法無據;又上訴人主張本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及類推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作為推計其個人出售房屋價款之依據,然參諸相關規定之納稅主體、稅制架構及規範目的皆與本件課稅事實,其二者本質上並不相同,上訴人此項主張顯無所據等由,為其論據,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猶未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處分限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文義條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主義,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暨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財政部83年1月26日函及財政部101年8月3日令,將應免稅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等合併計算後推計房屋所得方式,除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3號解釋意旨未經法律明確授權外,亦與所得稅法95年5月30日增修第24條第1項後段之立法理由「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區分應稅或免稅分別計算所得」相違背,上開均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經核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判決結果不符其所希冀者再事爭執,而以上訴人主觀歧異見解,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3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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