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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8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汪漢卿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李雪紅

張美凰

陳桂花

詹素娥

胡素娟

劉美香

陳滿惠

吳麗雲

張麗華

彭珊珊

王雪映

林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694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除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再審外,也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駁回上訴之裁定及後續各次聲請再審之裁定為聲請再審。但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69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僅就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再審之部分作成決定,其餘部分均漏未裁判,對此一併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事由聲請再審,認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並於主文為:「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自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又其聲請再審既顯無再審理由,因當事人對同一事件之法院歷次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必須對於最近一次裁判提起之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再論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即原確定裁定就其關於本院前此裁判部分之指摘,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並無裁判脫漏情事。據此,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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