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07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高愈杰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507號

聲請人
黃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大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判決駁回其訴、本院105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嗣先後數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056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1407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83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本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法院依樣畫葫蘆,其弊歸於怠忽依職權調查事實真相,罔視聲請人基本權利,形塑枉法裁判,未積極還民公道,阻卻國家法益,顯不正當。㈡聲請人所示數宗證據,均為客觀官方證據,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承審法官以既判力,規避重啟調查之責,罔顧前訴爭點、疑點之未查察審酌,聲請人以社會與法律角度提出實務見解,並非無據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0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