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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05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蘇嫊娟高愈杰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105號

聲請人
黃立欽

 張黃寶潚

 黃桂芳

 黃心怡

 黃智華

 黃瓊緣

 黃智惠

 黃振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0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303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97年6月5日公告確定,有該案卷足憑。茲聲請人於107年4月9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非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0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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