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9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594號

抗告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係請求撤銷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21,516元,未逾40萬元,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相對人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下稱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等語,乃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

三、抗告意旨略謂:聲明請求退還3,000元上訴費用及撤銷107年度稅簡字第5號(應係3號之誤)之裁判、一事不二罰(及羅月英法官迴避)等語。

四、查本件抗告人於107年7月9日(原審收文日期)向原審提出起訴狀內載明「行政訴訟上訴補充理由(更正,調查及行政

提起行政訴訟;於事實與理由內亦載明「為行政判決上訴補充理由,請調查,及行政法官羅月君請迴避」等語。經查抗告人於該訴狀內固表示聲明撤銷訴願決定(財政部106年11月14日台財法字第10613947180號)及復查決定(106年7月13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600276607號)等語,惟經本院查明,抗告人前因對前開訴願決定不服,已向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該行政訴訟庭於107年6月20日以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於107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年7月9日提起上訴,現繫屬於原審(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審理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卷查明屬實。參諸抗告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起訴狀與其向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上訴時之訴狀內容相同,有該訴狀在卷可按,則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前揭起訴狀,是否非有另行起訴之意,而係對於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補充理由狀,即有究明之必要。原審未予查明,遽認抗告人係不服前揭訴願決定,另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惟因請求撤銷應補繳稅額未逾40萬元,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逕為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即有未洽。則本件抗告人既於訴狀內表明係上訴補充理由狀之提出,且經本院查明抗告人關於不服臺北地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之上訴案件,目前仍繫屬原審,即有應由原審查明之必要。抗告意旨雖未及此,惟原裁定顯有未合,有由原審再予究明處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法官羅月君請迴避)狀,並表明係因102年度所得稅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 健 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9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