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6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618號
- 聲請人
- 杜宗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7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南區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雄高行)103年度訴字第552號判決(下稱103訴552判決)駁回、本院105年度判字第3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後聲請人對高雄高行103訴552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行105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駁回、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39號裁定(下稱106裁2039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對本院106裁2039裁定聲請再審,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03號裁定駁回,再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73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後,為本件再審之聲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有新證人、新事證,原確定裁定無法回覆,明顯違反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予廢棄;聲請人發現相對人違法的新事實、新事證,請再調查,而杜宗益、杜佩樺重度精障、父母親75、80歲,均無謀生能力,相對人明知故犯,未審酌上開新事證,有重大違法,爰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等語。核其內容無非係對前訴訟程序實體事項予以爭執,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