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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20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侯東昇王俊雄陳國成鍾啟煌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220號

聲請人
巫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7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4條準用第273條規定,必須原裁定有同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經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再審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聲請人原係相對人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前於民國97年間涉犯詐欺得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21日104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相對人爰以106年1月9日府人力字第1060005227號令(下稱原處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核布聲請人免職,並溯自105年12月21日生效。聲請人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18日106公審決字第0070號復審決定駁回,遂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於本案訴訟繫屬中,聲請本件停止執行,經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嗣聲請人不服,主張原審106年度停字第1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7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猶表不服,遂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相對人雖曾於107年9月26日另以府人力字第1070188847號令重行任用聲請人為暫支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之秘書,惟該重行任用之處分亦經銓敘部以108年8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374542號函,以基於聲請人免職處分既經本院判決撤銷,爰註銷該部108年6月17日部銓四字第1084822980號函,並以同年8月13日部銓四字第10848374543號函同意聲請人自107年9月27日以後,仍擬制為繼續任原消保官職務,惟上開擬制所衍生同一職務2人占缺之情形,雖與各機關重複派代致生一缺二占之情形有別,然仍屬特殊情形究非正辦,基於人員派免係屬機關首長權責,相對人宜盡早為妥適之處理。是以原確定裁定認相對人以107年9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70188847號令重行任用聲請人為暫支簡任第11職等本俸5級之秘書之派令既經銓敘部註銷在案,對聲請人自有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而非顯無訴訟之利益。本件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訴訟程序所提抗告理由中即有上開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惟原確定裁定並未有任何指駁聲請人所提理由中有何「不具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即違反司法院釋字第213號解釋意旨,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語。

四、本院查:原確定裁定已論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可知,停止執行之目的在於藉由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以避免因行政處分之執行對受處分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是以行政處分如已被撤銷而失其效力,則已無從停止其執行,受處分人不可能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保護其權益,其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欠缺權利保謢必要。本件之免職處分(即相對人106年1月9日府人力字第1060005227號令)業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3號判決撤銷而失其效力,是免職處分已不存在,自無停止執行與否之問題,原裁定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乃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經核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並未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無顯然違反,並無所謂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其歧異之法律見解,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於聲請人所執其他理由,無非表明對於前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均不足據為再審理由。是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2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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