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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2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國成王碧芳鍾啟煌蔡紹良簡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352號

抗告人
魏德和(即被選定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前因徵收補償事件,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106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抗告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下稱本院判決)。嗣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110年度再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本院107年度判字第728號判決送達翌日即民國107年12月23日起算30日,至108年1月22日(星期二)止。抗告人稱其日前整理審視發現原審再審起訴狀(下同)所附之附證二價格表(下稱附證二),惟此價格表既為抗告人所持有,依社會一般通念,當時即已處於「當事人客觀上有可能知悉該證據方法存在」之狀態,抗告人應早已知悉此項證據方法之存在;其未於原確定判決事件106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自難主張係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之證據方法,無足認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發現」之要件。抗告人亦未提出相關其所述知悉再審理由在後、未逾再審不變期間之證據,是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況依抗告人106年6月21日行政訴訟準備一狀「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作為協議價購市價……」等詞,足認抗告人已就附證二價格表所載每平方公尺2萬1千元之事實為主張,尚無從認定有發生或知悉在原確定判決送達後之情事,抗告人至110年7月13日始提起再審之訴,自屬逾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謂:

㈠本案相關及鄰近土地歷經兩次徵收補償,第一次是臺中市(下同)鐵路高架化用地徵收(下稱第一次徵收);其後因高架鐵路在此區新建栗林車站,而就需用該工程用地之徵收補償(下稱第二次徵收),此即原確定判決之徵收補償事件。第二次徵收價格受第一次徵收極低價格之影響,兩次徵收價格互有關聯。抗告人就第一次徵收所提行政訴訟獲勝訴判決,徵收價格因而由每坪約1.9萬調高至每坪約6.1萬。從而,第二次徵收自應重新評定調整。

㈡抗告人於原確定判決訴訟中委任律師提出相對人以每平方公尺2萬1千元跟地主協議價購,是主張協議價購只能維持原價或提高,不該反而降低,其用途與此次提出再審及新事證完全不相干,不能謂為已知悉在前。相對人根本是直接以第一次徵收之價格為準,加上兩次徵收期間之漲價作為第二次徵收價格,抗告人第一次徵收訴訟已經獲勝並調高價格,第二次徵收自然應該跟著提高。一次判決定讞,需同時調整所有相關的價格,這是政府的職責,不需人民再提起再審,所以根本不存在再審逾期及何時知悉、舉證之問題。

㈢在第二次徵收過程中共有三份價格資料,其中附證一爲徵收說明會發給地主的價格資料表;附證二則係因附證一之農地價格太低,在說明會上市議員反應,調整到每坪約6.9萬元;附證三則爲原處分及原確定判決之價格資料。抗告人第一次拿到附證二之價格資料表時,第一次徵收補償的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其徵收價格潭子區每坪約1.9萬元,豐原區每坪約2.3萬元,價格如此之低,利用附證二價格表提出去加一倍多也才4萬多,所以此時附證二派不上用場。之後抗告人在實價登錄網站找買賣成交紀錄,去跟相對人抗爭,相對人則提出附證三之價格表,附證二價格表基本上已經被遺忘丟棄了。不是有附證二的價格資料表就能發揮作用,完全沒有用途怎麼能叫知悉?此次提出再審,是綜合協議抗爭中的種種線索,市價徵收既無望,加上最後又在手機中發現早被遺忘的附證二價格表,因而有轉變方向之靈感。抗告人乃立刻找律師提起再審,沒有逾期,或許以找律師得到確認當知悉日期更洽當,不確認怎麼能叫知悉。抗告人絕不是懈怠與漠視,如果不是第一次徵收價格被嚴重低估,也有機會第一次說明會就簽同意協議價購書,就不會有抗爭及第二次價格(附證二)、第三次價格(附證三)。所以調查原始地價的得出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能給十多位地主一個交代。期望十多位地主獲得重新評定價格的機會。

㈣法律規定5年內可以提起再審,只要再審有理,不該任意判斷為逾期。再說,法院是從提起再審開始才需要花費人力物力,所以也不存在造成法律狀態的不安定。

㈤原確定判決是相對人如何調查市價作為徵收價格,再審提告是相對人以第一次徵收價格加上第二次徵收期間潭子區及豐原區地價之平均漲幅,作為第二次之徵收價格。這是完全不同的價格產生方式,自然合乎新事證未經斟酌這個條件,而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附證二價格表可以看出其價格是到百位數,不同於附證三價格表之個位數,附證二價格表可作為一條線索,綜合判斷出原始價格並非相對人調查市價而得。

五、本院查:

㈠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如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徵收補償事件,經原確定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則抗告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自本院判決送達翌日,起算提起再審之訴30日法定不變期間。經查,本院判決於107年12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該案卷可憑。又抗告人之住居所在新竹市,向原審起訴,則其再審之不變期間自本院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2月23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8日計,至108年1月29日(星期二)止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7月13日始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原審加蓋於再審起訴狀上之總收文日期戳所印載日期足憑(原審卷第15頁),是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期。抗告人雖以前詞主張第二次徵收即原確定判決之徵收補 償價格係受到第一次徵收過低之補償價格影響而隨之不足,兩次徵收補償價格既有關聯,則因抗告人就第一次徵收補償之行政訴訟既獲勝訴,進而得以調高第一次徵收補償價格由每坪約1.9萬調高至每坪約6.1萬,故第二次徵收自應重新評定調整。嗣抗告人於確定判決後於手機中發現被遺忘的附證二價格表,而附證二是因市議員於說明會中反應附證一之價格過低後所作之調整,據以即可比較查知第二次徵收補償價格確屬過低,是以附證二為其發現未經原確定判決斟酌之證物及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之證物,抗告人於發現附證二之證物後,隨即尋求律師研究,而知悉可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其起訴並未逾期云云。惟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稱「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證物,或因故不能使用,現始知悉或得使用;第14款「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雖在前訴訟程序已提出,但未經原裁判加以斟酌而言。查,抗告人自陳於第二次徵收過程中已取得附證二之價格資料,並存檔於手機,則原裁定認定抗告人於原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知悉該證物之存在,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不符,從而自不足以之證明有何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情事;而確定判決是否有漏未斟酌附證二情事,於收受裁判時即可知悉,亦無知悉在後的問題。抗告人復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參照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仍顯逾法定不變期間,為不合法。至於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所指之5年期間,係因判決確定後如已經過5年,而當事人仍不知再審理由者,為免有害確定判決之安定,除有該條項但書所定事由外,應不許提起再審之訴,而非指即便未遵守第276條第1項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仍得於5年內隨時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計至108年1月22日(星期二)屆滿,且無在途期間,其期間之計算,固有未洽,惟其認定抗告人於超過法定不變期間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之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應予廢棄,並無可採。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於原審所提之再審之訴既已因逾期而不合法,則抗告人所述實體事項即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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