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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八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徐樹海廖宏明鄭淑貞林家惠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採用錯誤之數據、稅額、現值、稅率、減項等致違背憲法精神,侵害人民權益。被上訴人誤認房屋變更使用,面積增加,而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測量之三八六平方公尺課稅,自有未合。被上訴人曾以三三三平方公尺、三八六平方公尺多種版本課稅,乃錯誤違法。系爭房屋主建物登記為一六九二建號,附屬建物為一七七一及一七六八號,其持分防空避難室地下室、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公共設施面積二八.五平方公尺應加以扣減稅額。又系爭房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前全部自用,應用住家用稅率,八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今,一半自用,一半出租供營業用,依法其一半應享有「住家」用稅率。為此請求被上訴人將溢收房屋稅及其利息、滯納金、法院執行費等全部退還等語。經核上訴意旨,旨在述說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所述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理由,並泛言原判決採用錯誤之數據、稅額、現值、稅率、減項等致違背憲法精神,侵害人民權益。而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及提出關於其所指事實之必要證據,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褔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