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五一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五一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考選部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上訴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
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六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一)被上訴人就系爭試題公告的答案前後矛盾歧異,全無標準性及正確性可言,是系爭試題答案並無被上訴人所稱之「疑義問題」存在,自不受須於試題答案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異議之期限限制。(二)被上訴人機關就其題目相同,但標準答案卻不同一事,一直無法解釋何以不同,因而影響上訴人錄取之權益,卻反而欲以程序問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置國家考試之平等原則、公平性、安定性之精神於不顧,顯非建立國家考試制度所應為之舉止。
(三)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國文科閱讀測驗第一大題第三小題與八十八年交通民航特考國文科閱讀測驗第一大題第三小題,二者之題幹及選項上設計相同,然被上訴人就該題所公布之標準答案前後矛盾歧異,顯無法自圓其說。(四)八十八年民航特考「說」之標準答案係喜悅並非解說,而八十九年中醫特考「說」之答案選項中(A)及(D)均為喜悅,而(B)係解說,所以該題答(A)、(B)或(D)均給分是合理的,如同年針炙科第二十四題答(B)或(C)均給分,始符平等原則。(五)系爭試題之解答既未確定,而上訴人信賴八十八年交通民航特考公佈之答案,作答於系爭考試之相同試題,因被上訴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佈相異之答案,致上訴人無法得到該試題之分數,進而無法通過中醫特考,損及上訴人權益甚鉅。(六)按試題之擬定應注意「避免冷僻、艱奧及未有定論之試題」,命題規則第四條第一款及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均定有明文,系爭試題自被上訴人圖書室及闈場參考書即可查閱到「說」之文義解釋係有爭論,且迄今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對於「燕相受書而『說』之」的「說」字其意為何,尚未有定論,經上訴人請教台大文學院及政大文學院教授得知,系爭試題早已存有二派爭論:一為「喜悅」,一為「解說」,而被上訴人答辯狀中強調「從前後文義似無法見燕相喜悅之由」,但八十八年民航特考公布之答案卻是「喜悅」,前後互相矛盾,故此類有爭議之試題應避免出題,顯見被上訴人於出題時具重大疏失,致將具有未定論之不適格試題納入,顯已違反典試法及相關命題規定,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應明確」之相關規定。(七)被上訴人既已有題庫試題,何以不依題庫設置辦法第三條「各種考試應試科目,已建立題庫者,以優先使用為原則」之規定,優先使用題庫試題,卻於八十九年中醫特考系爭試題採用「臨時命題」,不免令人起疑,且該試題未以密件送典試委員長決定,亦有違典試法第十六條及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又本項考試命題委員兼該組召集人,亦違反題庫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又系爭命題未註明出處及頁次,亦有違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八)由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三八次院會會議報告事項第九案各出席人員發言內容可知,被上訴人內部會議亦認為本件是典試試務過程之疏失,本案既為被上訴人典試作業疏失致上訴人應錄取而未錄取,依行為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及九十年修正後之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考試院應補行公告上訴人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格,為此訴請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一)上訴人不合法定程序:1按「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測驗式試題之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該考試辦理試務機關提出。」為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所明定,而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條第三項復規定:「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及應載明事項均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本項考試應考須知中業依上揭規定,明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至遲應在考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前,郵戳為憑)提出,憑以處理,逾期不予受理。然該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一日止),並無應考人對系爭考試國文科目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答案提出疑義,當即認定全部應考人對公布之該題依試題規定應選出之最正確或最適當之單一標準答案(B)均無異議。2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始以訴願方式對系爭考試國文科目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答案提出疑義,已逾前開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六十天之久,其不合法定程序已明。(二)對於上訴人以系爭試題與八十八年民航特考國文科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相類似,惟有兩種不同答案乙節,被上訴人為期慎重,經轉請系爭試題原命題委員兼閱卷委員兼該組召集人釋復略以:1「說」字釋義就字典詞典上之釋義不下幾十種,釋古文,應就前後文義是否言之有理持之有故,本題就上訴人所舉釋義,於文義可說解,惟就理上,卻無法持之,蓋燕相受書,因信上過書「舉燭」二字,因此只好就己推測而加以解釋。燕相何喜悅之有?其理由安在?從前後文義似無法見燕相喜悅之由。2此段文章在以郢書燕解,說明拘儒曲學者之多臆測牽強附會而失真意。故文中郢人誤書舉燭於遺燕相國書信中,燕相解說舉燭之意「舉燭者,尚明也;尚明也者,舉賢而任之。」並以其說告王,而燕相曲解舉燭,雖白王而國治,但終非書意,後世譏牽強附會為郢書燕說,即本於此,若燕相悅之,則豈不成了「郢書燕悅」了。3依上訴人堅持燕相接信後而「高興」,雖然「說」字有「悅」之釋義,然於此文若依此釋義於前後文理不合,試問燕相收此信讀至「舉燭」不明其意旨,除了用盡心思予以解說此二字之義外,能有其他作法嗎?又如何有高興之由?古文研讀,貴在文義可解,文理亦要可通,若只見表面字義解釋,然前後文並不合理,則不可據以為用,中文字詞常一字一詞多義,非每一釋義皆可適用於同一句中。4系爭試題選項「(A )燕相白王,王大『說』」、「(D )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之意同,而試題規定為單一選擇題,請就各題選項中選出一個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已明示此(A)、(D)二選項非為最正確之單一標準答案,故本題選項「(B )每次聽他『說』書之後」,於本題文之釋義為最適當的答案。(三)系爭試題與八十八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國文科目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二者題幹及選項設計組並不相同,且試題規定為單一選擇題,請就各題選項中選出一個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據此,兩者既非相同之試題,均為單一選擇題,分別就其題幹及選項組合內容作答所選出之一個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自有差異。而系爭試題既可依其選項組合內容,按試題規定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之單一標準答案(B),該試題單一標準答案應非未有定論,並無違背命題規則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無違反平等原則。又該試題為臨時命題並非題庫試題,自無上訴人指稱題庫管理有明顯疏失等情。(四)本案上訴人所提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被上訴人係依法行政,並無典試或試務之疏失,且經遵照相關考試法規規定辦理,而考試院受理本案之訴願程序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自不得援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予以補行公告上訴人經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格等語作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本件上訴人報名參加民國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下稱系爭考試)未獲錄取,於收受被上訴人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經被上訴人調出各科目試卷核對結果,各科目申論式試卷號碼及筆跡均無訛,各題均已評分,並無漏未評閱情事;測驗式試卡經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法均符合規定後,再以高低不同感度之讀卡設備各重讀一次均無誤,且評定成績與所發成績單登載相符,即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選專字第○八九三三○○三四一號函復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服,主張其中「國文」科目論文與翻譯部分評分偏低,閱讀測驗第三題公布之標準答案有疑義等語,提起訴願,經考試院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考台訴決字第○○八號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復就國文科閱讀測驗第三題之標準答案是否正確之疑義,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有八十九年度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試務處函、考試院訴願決定書各一件及起訴狀附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二)按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本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本件上訴人八十九年參加系爭考試,其總成績為六三.七九,業已及格,但國文為四十八分,未達五十,故仍屬不及格。其所爭議之國文科閱讀測驗每題為兩分,如該第三題上訴人之答案為正確,應予給分,則該次考試依前開規定,上訴人即屬及格,其提起本件訴訟,即有保護之必要,合先敍明。三、按「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之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該考試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報請本院定之。」為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明定。而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條第三項復規定:「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及應載明事項均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且查本項考試應考須知中業依上揭規定,明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至遲應在考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前,郵戳為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有系爭考試應考須知附考試院卷可稽。然該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一日止),除有廖昭銘等七名應考人提出針灸學、內科學、藥物學、方劑學等四科共八題疑義外,並無應考人對系爭考試國文科目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答案提出疑義,有試題疑義申請書及收文日期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被上訴人因而認定全部應考人對公布之該題單一標準答案(B)均無異議,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始以訴願方式對系爭考試國文科目閱讀測驗部分第三題答案提出疑義,已逾前開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六十天之久,其不合上開規定之法定程序已明,故就有關試題疑義部分,被上訴人依法本得不予受理。惟被上訴人為求慎重,特將上訴人所提試題疑義轉請命題委員予以釋復,略謂:「說」字釋義不下幾十種,釋古文,應就前後文義是否言之有理持之有故,本題就上訴人所舉釋義,於文義可說解,惟就理上卻無法持之,蓋燕相受書,因信上過書「舉燭」二字,因此只好就己推測而加以解釋,燕相何喜悅之有?其理由安在?更何況本題「說」之義於題中有二選項:(A)及(D)答案之意相同,而題前已說明「選一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故本題(B )之選項於本題文之釋義最為適當等語,依上開釋復說明,上訴人請求更正國文科閱讀測驗第三題之試題答案,非有理由,訴願決定否准其所請,並無不合。(四)按考選部辦理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本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參照)。又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亦經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在案。查本件上訴人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經考選部依照「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各科目之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卡及履歷表翔實核對,上訴人申論式試卷號碼及筆跡均無訛,各題亦已評分﹔測驗式試卡經核對卡號無訛後,再依高低不同感度之讀卡設備各重讀一次均無誤,且評定成績與成績單所載相符,旋將複查結果復知上訴人,難謂被上訴人試務過程有何違失,上訴人不服提出系爭考試國文科閱讀測驗試題第三題答案之疑義,請求重行評閱,事涉考試命題及評分之專業判斷,依上開司法之解釋及本院判例之意旨,自屬不應准許。(五)至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違反命題規則第四條第一款及題庫設置辦法第三條等規定,其辦理試務過程有違失一節,查系爭考試國文科閱讀測驗第三題之「說」字,依仿間書籍之記載,固有多種之解釋,惟命題規則第四條第一款及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均僅規定試題之擬定應注意避免未有定論之試題,至於何謂「未有定論」,自仍以留由命題委員作專門學術上之判斷為宜,系爭試題命題委員認其答案應屬確定並非未有定論,上訴人指系爭試題之命題係違反命題規則之有關規定,即屬無據。另上訴人質疑被上訴人既已有題庫試題,何以不依題庫設置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優先使用題庫試題,卻採用「臨時命題」云云,惟查題庫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種考試應試科目,已建立題庫者,以優先使用為原則」,僅係原則性之規定,如該科尚未建立題庫或命題委員認以臨時命題較為適當,並非不得採用臨時命題,且因系爭試題係採用臨時命題,並非選自題庫試題,故上訴人所指系爭考試命題委員兼召集人違反題庫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一節,亦屬無據。至於上訴人另指:試題未以密件送典試委員長決定、系爭命題未註明出處及頁次、考試院院會出席人員坦承本件是典試試務作業之疏失等等,事涉考試機關典試及試務之內部作業,並非上訴人僅出於猜測,即可妄指其違法。(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已逾越法定期限,被上訴人本得不予受理,且關於考試命題及評分等實體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法院本不得加以審查,又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申請複查成績,亦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系爭考試之命題並未違反命題規則、題庫設置辦法、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等規定,亦無上訴人所指典試或試務之疏失,上訴人自不得援引修正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予以補行公告上訴人經八十九年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格,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亦無不合,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四、本院核原判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尚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並以原判決程序上未盡闡明義務,實體上未審查「典試或試務,據以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聲明廢棄改判。惟查:原判決係以上訴人未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即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前(郵戳為憑)提出疑義,乃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則關於試題疑義部分上訴人之提起行政訴訟,程式已不合法,上訴人自不得再為主張爭執。至其所指摘之「典試或試務」若非指上開試題疑義部分,似屬五權分立之考試權職權之行使,除非政策上有重大錯誤得由監察院彈劾糾正,或該從事之公務人員有非法舞弊凟職行為得由刑事機關偵審判罪外,尚非行政法院職權之審酌範圍。次查:上訴人依其訴願書所載,係針對被上訴人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以選專字第○八九三三○○三四一號函覆上訴人復查成績結果無誤之原處分提起訴願,業經原判決及訴願決定認定此部分原處分並無不合。惟上訴人於訴願書復追加被上訴人應補公告上訴人系爭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格榜之課予義務之聲明,經訴願決定認為於法不合,併予駁回。而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之聲明既包含撤銷訴願決定,則原審上訴人之訴之聲明即應包含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之訴訟,甚為明確,原判決自無未盡闡明義務之情形,難謂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致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可言。況原判決引用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及本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附帶說明上訴人之指摘非本院審查範圍,難謂於法無據。乃上訴人引用學者學說及上開司法院解釋中不同意見書之見解,本不足採,上訴人所訴,無非持其主觀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斤斤指摘,核無足取。從而,本件上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