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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廖政雄高啟燦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三

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一、第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三三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聲明再審,雖係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