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三
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一、第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八三三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聲明再審,雖係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