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62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簡朝振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96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依法表明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則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5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駁回確定,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92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復對本院92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經本院93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再審原告復對本院93年度判字第127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載理由除援用其前次再審主張外,僅述說本院85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及再審被告之處分違反本院85年度判字第1592號判決意旨,惟對於原判決有如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再審意旨泛指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及第2項之再審事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難謂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6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