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0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025號
- 聲請人
- 伊莉德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0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法第275條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042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部分之聲請,併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