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58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0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閱覽及複印78年至8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卷事件,聲請假處分,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全字第16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410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嗣主張本院前開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情形,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該院以93年度全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聲請人仍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本院再以95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又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02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情形,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5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