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6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631號
- 上訴人
- 第一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未依規定與雇主謝忠晃簽訂書面契約,於91年8月30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經被上訴人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查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本案件之送件事實發生地在臺北市,因上訴人第一好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是在臺北市,送件申請地在臺北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是在臺北市。未與雇主簽約也是在臺北市,故事實發生地是在臺北市,處分機關應為臺北市政府,而非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無管轄權。故處分罰鍰上訴人,是為管轄錯誤,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語。惟查原審認依修正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6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應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本件被上訴人就系爭罰鍰處分,自有管轄權限。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三、經核,上訴人第一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及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所爭執之事項無非原審法院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依首揭說明,上訴意旨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