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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54號

申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鍾耀光戴見草姜仁脩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054號

聲請人
金門律師公會籌備會
聲請人
通訊
兼代表人
甲○○
聲請人
金門律師公會 通訊處同上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95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再審狀所載,並未就原裁定以聲請人金門律師公會尚未獲准設立,應無當事人能力,其申請閱覽卷宗,顯非合法;又原審於審理92年度訴字第2498號律師法事件時,相對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金門地檢署)檢卷答辯時,說明其91年度他字第95號及92年度他字第38號案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應予密封保密,聲請人申請閱覽上開案卷,該案卷既經金門地檢署實施密封保密,原審無從代為解密;且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律師法事件,未依上開案卷內資料裁判,難謂未准聲請人閱覽該案卷,妨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至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有否違憲,非該案所應審酌,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亦無必要等由,而駁回其聲請,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所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予以指明;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戴 見 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5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閱覽卷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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