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83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083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等。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法院92年度簡字第188號簡易判決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認不合法,而以94年度裁字第1356號裁定駁回上訴。茲抗告人復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356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95年度簡再字第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抗告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等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第27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及相對人認定之房屋面積、現值違法等語。經核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泛指原裁定違法,對於原裁定以其聲請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有何違誤,則未指明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述必要之情形,尚難認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故本件抗告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8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