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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53號

獎懲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5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獎懲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557號裁定,聲請再審,其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以下同)95年度裁字第2557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所應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61條第1項雖有不受理決定之規定,惟依同法第61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因此,本件有關聲請人94年4月15日因不服相對人94年3月17日94投市人字第5493號令「記過1次」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復審案部分,保訓會並無自由裁量空間,即應依保障法第61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理,不得逕為不受理,然其竟採行法律規定以外之函詢「是否誤提」等行政作為,據以作成「復審不受理」之違法決定,該決定違反「法律優位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本院22年判字第1號、41年判字第17號判例意旨,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法,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5號裁定及原裁定遞予維持,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法云云。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陳各節,無非指摘保訓會未依保障法第61條第3項但書規定處理,而作成「復審不受理」之決定,有如何「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違法,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5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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