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90號
- 再審原告
-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 代表人
- 林細貞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昌律師
- 再審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013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4年度判字第00130號確定判決,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就此部分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