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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35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耀光鄭小康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35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

            蘆竹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年資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本院92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級審法院,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者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對本院確定裁定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聲請再審論。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以下同)92年度裁聲字第27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通說均認裁判書主要看裁判理由,此乃法院之意思表示,理由中未論斷者,訴訟當事人即得據以主張裁判脫漏,故原裁定僅謂:「…經查該裁定(按,指本院91年度裁字第1285號裁定)主文諭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均係就上開裁定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固與通說有異,縱如其意,裁定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只是法官為「駁回」之概念,在前一再審程序中,聲請人提出不服脫漏狀12件,指責歷次裁定均維持確定終局裁定,以未送達之所謂「相對人…86年12月18日台(86)人一字第86141926號函」為基礎,論斷其非行政處分,乃訴外裁判,本院91年度裁字第1285號裁定對此無一言之論斷,揆諸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其理由不備而為非法裁判甚明。歷次裁定既均為訴外裁判,則聲請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歷次再審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所載「相對人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視同行政處分」及第2項金額,全部脫漏,尚未裁判,彰彰明甚。原裁定竟維持訴訟標的全部脫漏之訴外裁判即本院91年度裁字第1285號裁定,已繼受其違法性云云。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陳各節,無非指摘原裁定維持本院91年度裁字第1285號訴外裁定,無視該裁定就聲請人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歷次再審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所載「相對人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視同行政處分」及第2項金額,全部漏未裁判,顯有違法,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則其再審聲請狀(聲請人誤載為抗告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記載之實體主張「相對人依法應採計聲請人之年資提敘。新臺幣一百六十五萬一千三百零八元如給付之訴。」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03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