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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944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94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臺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法理,裁定必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方為更正之裁定。若其本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聲請將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50號裁定案由欄所載「違章建築事件」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誤拆聲請再審人甲○○合法房屋事件」。但案由欄之記載僅在確認事件種類,並非法院之判斷,乃依司法慣例形成。故以上之記載並無錯誤。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94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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