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9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94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臺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法理,裁定必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方為更正之裁定。若其本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
二、聲請人聲請將本院96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案由欄所載「違章建築事件」更正為「臺北縣政府誤拆聲請再審人甲○○合法房屋事件」。但案由欄之記載僅在確認事件種類,並非法院之判斷,乃依司法慣例形成。故以上之記載並無錯誤。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