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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0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廖宏明楊惠欽姜仁脩王德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330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附表所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法人以外之人提起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故事件雖具公法性質,如法律已明確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時,即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上開規定,應裁定駁回之。次按刑事案件之犯罪追訴、處罰,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非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程序,不得為之。又國家賠償法所定損害賠償之訴依同法第12條規定,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是刑事犯罪案件與國家賠償法上損害賠償之訴,均非行政法院之權限。

二、本件抗告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並追訴相關人員,經原審以該等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分別裁定駁回,或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各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依首揭說明,與法無違。至抗告意旨所稱原裁定之法官未迴避乙節,查抗告人未指出各該法官有何應迴避之具體事由,原審法官未迴避,即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 │95年度訴字第1782號│2 │95年度訴字第2667號│
├─┼─────────┼─┼─────────┤
│3 │95年度訴字第3028號│4 │96年度訴字第131號 │
├─┼─────────┼─┼─────────┤
│5 │96年度訴字第100號 │6 │96年度訴字第282號 │
├─┼─────────┼─┼─────────┤
│7 │96年度訴字第204號 │8 │96年度訴字第132號 │
├─┼─────────┼─┼─────────┤
│9 │95年度訴字第4528號│10│96年度訴字第129號 │
├─┼─────────┼─┼─────────┤
│11│96年度訴字第93號  │12│95年度訴字第3710號│
├─┼─────────┼─┼─────────┤
│13│96年度訴字第135號 │14│96年度訴字第207號 │
├─┼─────────┼─┼─────────┤
│15│96年度訴字第203號 │16│95年度訴字第4530號│
└─┴─────────┴─┴─────────┘
┌─┬─────────┬─┬─────────┐
│17│96年度訴字第280號 │18│96年度訴字第97號  │
├─┼─────────┼─┼─────────┤
│19│96年度訴字第94號  │20│95年度訴字第4529號│
├─┼─────────┼─┼─────────┤
│21│96年度訴字第98號  │22│96年度訴字第333號 │
├─┼─────────┼─┼─────────┤
│23│96年度訴字第283號 │24│96年度訴字第392號 │
├─┼─────────┼─┼─────────┤
│25│96年度訴字第95號  │26│95年度訴字第4527號│
├─┼─────────┼─┼─────────┤
│27│96年度訴字第206號 │28│96年度訴字第133號 │
├─┼─────────┼─┼─────────┤
│29│96年度訴字第102號 │30│96年度訴字第393號 │
├─┼─────────┼─┼─────────┤
│31│96年度訴字第394號 │32│96年度訴字第136號 │
├─┼─────────┼─┼─────────┤
│33│96年度訴字第493號 │34│96年度訴字第390號 │
└─┴─────────┴─┴─────────┘
┌─┬─────────┬─┬─────────┐
│35│96年度訴字第602號 │36│96年度訴字第284號 │
├─┼─────────┼─┼─────────┤
│37│96年度訴字第334號 │38│96年度訴字第495號 │
├─┼─────────┼─┼─────────┤
│39│95年度訴字第3381號│40│95年度訴字第3631號│
├─┼─────────┼─┼─────────┤
│41│96年度訴字第205號 │42│96年度訴字第494號 │
├─┼─────────┼─┼─────────┤
│43│96年度訴字第763號 │44│96年度訴字第709號 │
├─┼─────────┼─┼─────────┤
│45│96年度訴字第601號 │46│96年度訴字第99號  │
├─┼─────────┼─┼─────────┤
│47│96年度訴字第624號 │48│96年度訴字第766號 │
├─┼─────────┼─┼─────────┤
│49│96年度訴字第762號 │50│96年度訴字第645號 │
├─┼─────────┼─┼─────────┤
│51│96年度訴字第643號 │52│96年度訴字第134號 │
├─┼─────────┼─┼─────────┤
│53│96年度訴字第765號 │54│96年度訴字第644號 │
└─┴─────────┴─┴─────────┘
┌─┬─────────┬─┬─────────┐
│55│96年度訴字第641號 │56│96年度訴字第707號 │
├─┼─────────┼─┼─────────┤
│57│96年度訴字第600號 │58│96年度訴字第496號 │
├─┼─────────┼─┴─────────┘
│59│96年度訴字第39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33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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