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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00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00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主張:上訴人於再審訴訟所提之證物,即金勳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勳公司)民國85年至86年間之存款明細資料,而存放於銀行之電腦設備或作成電磁紀錄留存者,於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8號及本院94年度判字第1319號判決之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經上訴人查得向銀行申請,雖其資料查詢日期係94年11月10日,然其僅為列印歷史存款明細之日期,非實際製作日期,自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原判決為不同之認定,適用法律顯有不當,認事用法亦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又上訴人於94年前不知金勳公司於何銀行設立何帳戶,故所提歷史交易明細應係現始發現之證物;且上訴人既不知金勳公司開立之帳戶,縱於前訴訟程序對金勳公司之存款新臺幣(下同)408,000,000元不予爭執,原審亦非得據以推論「上訴人既知銀行存款往來可向往來銀行查詢存款(交易)明細之事,而其於本件再審之訴並未主張及舉證有何不能使用上開證物之情形致於前程序未能提出」,且原審自行假設尚有其他存款證據存在,推翻上訴人所提證據之證明力,認不足以據該證據作較有利之裁判,其認事用法亦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再者,上訴人已明確敘述未取得金勳公司任何盈餘,且金勳公司並無營利所得之事實,原判決卻未予採信,縱上訴人未指明前開事實屬何再審事由,原審亦應命上訴人補正,而非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另被上訴人所據以課稅之金勳公司資產負債表,記載累積盈餘383,046,766元,被上訴人卻以384,050,175元課稅,此課稅基礎既有歧異,自應重予核定,方屬適法;且上訴人於94年取得金勳公司之同意書,向該公司所有交易銀行查詢85、86年之歷史交易明細,始悉金勳公司於85年底及86年解散時,其銀行存款總計為23,493元,並非408,000,000元,國稅局是納稅人財產總歸戶管理機關,就上開事實可輕易查明,卻怠依職權予以查明,自有違誤等語,為其理由。

三、本院查:觀之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以前開證據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之要件不符之事實認定,指摘為不當,或泛言有適用法律不當、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律、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及所違背之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之具體內容,並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00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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