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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140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140號

上訴人
喜伯登運動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4年度訴字第342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以:原判決認定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構成近似,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亦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原審主張據以評定商標藉改換商標圖樣之手段,欲將上訴人辛苦建立起螞蟻商標優良形象據為己有之意圖甚為顯然部分,亦屬無據;暨認定被上訴人中台異字第86087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乙案係適用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為之處分,並未明確認定二者不構成近似等語,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且被上訴人前即曾核准多件「螞蟻圖」商標註冊於各類商品,本件亦應作同一認定,詎原判決違反平等原則,逕認此屬於另案是否妥適問題,而未撤銷本件違法之原處分,顯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另原判決就上訴人於原審援引本院92年度判字第157號、第613號判決,用以強化延伸不能僅因同屬一種動物造型即認構成近似之主張加以論列,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為由。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違誤,或係執其個人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備理由及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此外,原判決雖未敘明本件與本院92年度判字第157號、第613號判決各案案情不同,惟查原判決並非僅因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同屬螞蟻造型即認構成近似之商標,反而詳加論斷二商標寓目明顯、引人注意的頭部向左呈前進行走狀態之寫實螞蟻圖形,外觀、構圖及意匠極相彷彿,整體均在表達頭部向左行進之螞蟻圖形,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將有所混淆而誤認二者有同一或關聯之來源,乃認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況上訴人所引本院判決,並非判例,尚無拘束本件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14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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