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34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因財力窘困,無資力繳納郵票費及裁判費,故請求准許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經查,依聲請人本件狀陳意旨,其係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因其狀陳各節,並未表明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則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要件不合,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