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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3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茂權林樹埔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34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因財力窘困,無資力繳納郵票費及裁判費,故請求准許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經查,依聲請人本件狀陳意旨,其係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查,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因其狀陳各節,並未表明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則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63號裁定聲請再審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之要件不合,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3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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