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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3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啟燦林茂權吳東都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032號

抗告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鍾凱勳律師

      陳君慧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停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因遭相對人將其違法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來如獲勝訴判決,其商譽及營業之損失,非不得請求金錢賠償。且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7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再者,抗告人遲至原處分執行完畢始聲請停止執行,顯然其對於停止執行以保全權利,並無急迫性。原處分既已執行,抗告人有何損害發生,亦未能陳明,更難置信抗告人因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至於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後,抗告人得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則非屬損害之問題。依抗告人之主張,尚難認有急迫情事或有不能回復之損害,核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謂:㈠抗告人自97年12月17日起至98年12月17日止1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機關辦理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可見原處分之效力持續發生中且原處分之執行尚未完畢,抗告人自得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效力或執行之一部,原裁定以原處分巳執行完畢為由駁回聲請,顯不可採。㈡抗告人是否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規定,顯有重大疑義。然原審法院竟未審酌,隻字未提何以未採,顯然難以令抗告人信服。㈢本件抗告人工程實績之累積及營業收入幾乎全仰賴承辦政府採購標案,則於停權期間,抗告人無法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工程實績無法累積,必與未經執行時不同,故難於回復之損害實屬明確。如待本案終局確定裁判之救濟,將使抗告人之營運發生困難,並導致員工及其家屬陷於生活之困境。㈣綜上,原裁定未斟酌本件抗告人承包政府採購案件占年營收比例之鉅、回復原狀之金額過鉅,僅以一般廠商參與投標單一案件情形論之,認抗告人所受損害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即不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云云,顯屬失當。

四、本院查:㈠本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經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據此,原處分經執行(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其效力續存1年,是原處分具有繼續性之效力,於執行後效力消滅前,仍得成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及有停止執行之法律上利益,則原裁定以相對人於97年12月17日將抗告人之名稱及相關事由刊登於政府公報,即原處分已執行完畢,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乙節,尚有誤會,合先敘明。㈡抗告人認其遭相對人刊登公報後,不得參與政府機關相關標案,自無法累積工程實績,進而喪失往後參與投標之機會,嚴重損害抗告人之權益,難以回復。惟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其效果為於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非撤銷抗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抗告人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繼續經營政府機關以外之各項工程,非必然使抗告人營運陷入困難;況造成抗告人員工生活陷於困境之損害,或抗告人無法參與其他公共工程等投標之營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自難謂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㈢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未合,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03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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