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6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66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8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483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重述其之前聲請再審之理由,主張相對人未將其任職軍官之年資合併計算於公務員退休年資為違法等情,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指及,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