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4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43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乙○○
- 參加人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黃敏恭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段557地號面積180.46平方公尺及同段557-2地號面積708.86平方公尺(原面積為948.86平方公尺,其中臨同市○○○街之部分240平方公尺土地於85年即改課地價稅),原均課徵田賦,嗣被上訴人依桃園縣政府民國(下同)97年6月17日府工土字第0970187421號函復,認上開土地從91年起為公共設施完竣範圍內土地,應自9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乃依土地稅法第14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以97年6月23日桃稅土字第0970002479號函核定補徵其92至96年地價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01,355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經被上訴人以97年8月21日桃稅法字第0970097434號復查決定書駁回(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復遭桃園縣政府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僅言:本案557、557-2地號土地相鄰之計畫道路金門一街未開闢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或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系爭土地相鄰之金門一街未開闢,系爭土地應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然原判決認為非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係有誤;且毗鄰已開闢之延平路或樹林四街土地與面臨未開闢道路之土地核課同一稅法,法律豈不無公平正義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