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88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888號

聲請人
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3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為加盟事業之業主,於民國(下同)96年間經人檢舉其於95年至96年間,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有未依行為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加盟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提供相關書面說明資料等顯失公平之行為。案經相對人調查結果,以聲請人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依行為時加盟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點第2、4、7款規定,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加盟業主之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之申請審查或取得時點、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等重要加盟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97年2月29日公處字第09702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命聲請人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3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2237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6月11日以98年度裁字第1362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人於98年7月14日復向本院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聲請人認為無論聲請人是否不僅形式上(表面上)違反加盟資訊揭露處理原則第4點第2、4、7款等3點規定,甚或是否實際上也違反此3點規定,主管機關是否可僅因聲請人似有違反此等規定而逕自判定聲請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聲請人與訴外人何月雲已因此而衍生之民事訴訟遭到案關加盟主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導致至少市值1,500萬元以上之資產被凍結,且加盟業績明顯衰退,終止或解除加盟契約者亦有日漸增加之趨勢,聲請人之損害已非僅50萬元整之行政罰鍰,更非僅嚴重影響訴外人何月雲之理財規劃與生涯規劃,而是已導致嚴重影響聲請人擴展加盟事業版圖。基此,原處分所衍生之法律關係應已重大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義務,本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依職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不應直接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方為適法等語。惟核其前述聲請再審書狀所載之內容,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哪一款項的再審事由,已有未洽。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本院對於裁判前是否行言詞辯論,具有裁量權,再審意旨指摘原處分所衍生之法律關係已導致聲請人及訴外人何月雲等人權利義務之重大影響,本院應依職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等語,不會使原確定裁定產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8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