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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43號

印花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璽君林文舟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43號

上訴人
何善家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表人
葉國居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2月5日單獨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0年度訴字第1234號分割共有物和解筆錄向被上訴人申報共有物分割移轉現值,申報移轉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9,005,704元,依規定上訴人所持憑之和解筆錄,應按移轉總現值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計139,005元,經被上訴人分別以98年8月12日新縣稅土字第0980068769號函及98年8月26日新縣稅消字第0980029059號函,請上訴人所委託之代理人何啟𣜯提示已貼花之憑證正本,以供被上訴人查驗,惟上訴人於98年9月1日所檢送之分割共有物和解筆錄僅貼用876元之印花稅票,短漏印花稅額計138,129元,違反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乃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及財政部98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號令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98年11月18日新縣稅法字第09800353142號裁處書,除向上訴人補徵貼用不足之印花稅稅額138,129元外,並按貼用不足之印花稅額處以5倍之罰鍰計為690,645元,上訴人對補徵印花稅及罰鍰之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本件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同一憑證255份」,依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及被上訴人印製「地方稅宣導手冊」之說明規定甚明,應於每份個別貼用印花稅票,上訴人執有一份就應有土地現值部分總額,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876元,屬法有據,其餘138,129元印花稅票,應由其他254人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各按自土地現值總額部分,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應貼用印花稅票139,005元,顯然違反上開印花稅法之規定,亦不符合稅稅法律主義及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更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原審判決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復未記載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更與一般經驗、論理法則不符,違反行政訴法訟法第243條第1項及第2項第6款之規定,而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4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印花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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