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
- 上訴人
- 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代表人
- 李秋蓉(理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呂福元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羅守沐等與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首揭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新臺幣6,000元之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