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03號
- 抗告人
- 魯國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05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救字第10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05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