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

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明鴻林玫君劉穎怡

原告
羅怡如

上列原告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就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未記載完足,復未陳明訴之聲明、訴訟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5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就該抗告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320號裁定駁回,前開訴訟救助案件之抗告事件,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字第1169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

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雖於106年7月19日提出補正書狀,並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已顯無勝訴之望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定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又原告復於106年8月9日第三次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就前揭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7號、106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61號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原告補正之責,其後原告亦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審判長乃於106年6月2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裁定命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0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