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61號
105年度停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教育部、行政院間聲請停
止執行事件(105年度停字第51號)及訴訟救助事件(105年度救
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蓋訴訟救助僅係暫行免付訴訟費用,當事人於本案敗訴後,法院仍需向其徵收訴訟費用。故如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法院仍准其訴訟救助,不啻獎勵濫訴,且日後向其追繳訴訟費用,徒增行政程序,並造成當事人困擾。前開規定所稱「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行政法院僅依卷內資料不待經調查程序,即可確定其所提起之訴或聲請,於法律上顯難獲得勝訴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遭臺灣大學違法記過處分,聲請停止執行及就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下列說明,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因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杜濫訴,惟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形者,始例外准許原處分得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此時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以保護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乃指行政處分之執行而言,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者,自以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即得作為行政爭訟標的之處分為限,倘無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存在,或對於不得為爭訟標的之非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與上開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
(二)又,停止執行係屬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對於構成停止執行要件之事實,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且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未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須經言詞辯論,故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至於同條第4項雖規定行政法院為裁定前,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其所稱應徵詢意見之當事人,係為相對人之行政機關,徵詢意見之目的在於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是若聲請應駁回時,則無向相對人徵詢意見之必要。
(三)經查:
1.本件聲請人於105年5月20日提出停止執行聲請狀,其記載之事實僅有「台灣大學剝奪學生自由。致學生名譽受辱。只望有法官裁定亦依法給當事人迅速陳訴開庭。」(見本院105年度停字第51號卷第16頁)。其嗣於105年5月30日補提書狀,內容略謂「為就台灣大學自始無效【違法對外(已違刑法及行政法)】之記過行政處分,……望請鈞院迅以停止執行協助……台灣大學記過事由:目前兩次獎懲稱本人違反校規,『侮辱及誹謗,情節嚴重』,共已累計兩大過兩小過……本人於今年105年5月又遭周之文提報記過,於5月13日又安排要開獎懲會……因獎懲會將於5月13日召開,望蒙鈞院迅以發公文函或裁定書至台灣大學學務處先停止執行,再行處理。」(見本院105年度停字第51號卷第18頁、第19頁、第23頁、第27頁);於105年6月3日具狀說明:「……因前已累積兩大過兩小過,上月又遭惡意提報記過,已為準退學身份。因本人畢業在即,不應被不正當法律程序,剝奪本人已花苦心學習之憲法保障權益;……」(見本院105年度停字第51號卷第34頁),並說明其已聲請將獎懲臨時會改安排於6月中旬(見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1號卷第21頁)。綜合其所提書狀,足見聲請人係主張其為臺灣大學學生,之前已遭記2大過2小過,此次又遭提報即將於5月13日或6月中旬,召開獎懲會記過,如積滿3大過將遭退學,而聲請停止執行,希望於獎懲會召開前,本院能裁定命臺灣大學學務處停止執行。
2.惟聲請人主張其之前已遭記2大過2小過一節,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況聲請人之前縱遭記2大過2小過,該記過處分縱能認係行政處分,因尚未積滿3大過,並無因而受退學處分之可能,難認前開已記2大過2小過之執行,聲請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應停止該記過處分之執行;至於聲請人雖稱已遭提報獎懲會將再遭記大過等語,惟依聲請人前開主張,足見臺灣大學尚未作成新的記過處分,因尚無具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是亦無從在臺灣大學獎懲會作成記過處分前,命其停止執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律上顯難獲得勝訴,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自無從准許。且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前開說明,亦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