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交抗字第3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鄭凱文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8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如未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以108年度交字第282號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再提起抗告,其抗告即非合法,原審法院108年8月20日108年度交字第282號裁定以抗告不合法駁回其抗告,即無不合,此有上開裁定及抗告狀附卷可稽。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再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抗字第3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