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瑞助林妙黛楊得君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又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的抗告程序亦有準用。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並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於108年4月2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