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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8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弘魏式瑜郭銘禮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救再字第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2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第3項)。」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是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者而言。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提出得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而所謂釋明是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以相信其主張為真實的程度。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提出的證據未能使法院可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惟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業、無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檢具本院民國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救再字第72號裁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109年度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為證。

三、惟查,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93頁)、勞保投保資料(本院卷第95-97頁),僅能釋明聲請人於107年未經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所得、聲請人未參加勞工保險,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9頁)亦僅顯示聲請人並無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尚無從顯示聲請人之全部資力狀況;至於聲請意旨所載其他法院之裁定(本院卷第101頁)僅係個別法院在其他個案之認定,尚無拘束本院之效力;聲請人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本院卷第103-105頁),僅為行政主管機關按照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所發給之證明,與法院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因此,本院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8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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