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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玉卿李君豪侯志融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交通裁決事件而聲請迴避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交更一字第9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該案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經臺北地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8年9月10日以108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下稱原確定裁定)。

三、聲請人對本院原確定裁定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因未於期限內補正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就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裁定不服,於109年1月16日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2月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且於109年2月14日實際領取,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至49頁)。又聲請人雖於109年2月19日提出「異議暨再審狀」,就本院前開命其繳費之補正裁定表示不服,惟補正繳費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又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答詢等件可證。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依首揭規定,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 偉 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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