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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24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程怡怡李君豪郭淑珍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61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109年度救再字第461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110年度救再字第23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略以: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聲請人就本件訴訟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檢具臺北市松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經查,前開補費裁定,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僅得於本案終局裁判後,一併聲明不服,自不得對之單獨提起抗告或聲請再審。是聲請人以其對於前開補費裁定聲請再審,而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4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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