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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再字第1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瑞助林家賢林麗真

聲請人
詹大為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及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再審亦準用之。是以,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前因相對人所屬文山稽徵所以107年1月29日財北國稅文山綜所二字第1070800519號函檢送同年月25日第0404012984號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定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7,480元,綜合所得淨額為233,239元,應補徵稅額為5,255元。聲請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該判決書於108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因聲請人未提上訴,該判決於108年4月22日已告確定,是聲請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前揭判決發生確定效力之翌日即108年4月23日起算至同年5月22日即已屆滿,然聲請人遲至110年3月17日始提起再審訴訟,原審法院遂以110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下稱再審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0年度簡抗字第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同條第3項後段之事由,提出本件再審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參酌76年12月30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318號解釋後段意旨,相對人因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刪除原本「滿60歲以上」規定,而與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年滿60歲」之規定不合,有違平等原則。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之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240,000元,不符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條之1第1項、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且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不合,為此提出本件再審之聲請。相對人則以:聲請人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表明再審理由,本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等語,資為抗辯。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再審理由,均在說明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之訴確有逾期之不合法,再審裁定並無不合而駁回其抗告之認定,究竟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再審事由及同條第3項規定等具體情事,則未見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毋須審究,亦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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