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抗字第6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度交字第58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亦為抗告的合法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2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度交字第58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1年11月11日111年度救字第205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7-29頁),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本院於112年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以證明(本院卷第37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證(本院卷第39-51頁),依前述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