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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上再字第2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心弘畢乃俊鄭凱文

聲請人
莊敏鑫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上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意旨,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因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40號判決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54號上訴駁回裁定聲請再審,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專屬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三、聲請人前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地院以110年12月30日110年度交字第740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11年3月21日111年度交上字第5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復不服原判決及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就原判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另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則裁定移送本院。查原確定裁定係於111年4月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所在地新店玫瑰城郵局,且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領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郵件最新處理結果查詢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1頁),是前揭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定於111年4月12日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5月14日(星期六)止,即告屆滿,惟因遇假日,順延至111年5月16日(星期一)已屆滿。聲請人卻遲至111年5月30日始聲請再審(見新北地院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交通裁決事件卷第11頁,聲請再審狀上原審法院收狀戳章),顯已逾期,其固主張:係於111年5月15日始知悉員警變造影像及虛偽陳述事由云云,惟未見其舉證證明有何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之事實,自難認可採。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再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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