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交上再字第37號
- 聲請人
- 何牧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110年度交上再字第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交上再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上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3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