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救字第00017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怜珠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薛承泰(局長)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低收入戶補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提起訴訟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救助,經該基金會台北分會核准救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聲請書、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表並函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聲請人在台92年並無財產所得,有上開查詢表及台北市國稅局94年3月25日財北國稅字第0940031764號函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