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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3337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經訴字第093062244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5月31日以「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743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3月4日以(九三)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320207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參加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專利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

㈠原告主張:

⒈陳述原告之「本案系爭專利」之創作內容:

⑴查原告所有「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其專利範圍及功能,主要功能係當電腦無法開機時發出語音告知使用者故障問題所在位置,俾迅速排除故障,更可避免因使用者無法辨識電腦所發出之各種不同「音鳴訊號」所造成之恐慌及困擾,對使用者來說,亦不必在電腦發出「音鳴嗶聲」時再去翻閱手冊查出「音鳴訊號」的意義,「本案系爭專利」即應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比較、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於電腦開機過程中偵測造成電腦不開機之故障週邊何在,是因此功能乃是一個前所未有之應用性創作,因而取得新型專利。

⑵本案專利技術範圍主要是內建於主機板中,包括一譯碼器(接收並解碼來自主機板之低階語言訊息,使主機板之內部錯誤訊息可與外部之語音合成控制器溝通),一溫度感知器、一語音合成控制器(將預先錄製之語音資料儲存並合成)與一揚聲器,該譯碼器係藉匯流排連結於該語音合成控制器。當電腦硬體週邊如電腦晶片、記憶體、顯示卡、軟碟或硬碟機‧‧‧故障而造成電腦無法開機時,該譯碼器即接收主機板開機時PORT80所傳來之錯誤訊息,並加以判定為何者周邊發生問題後,將訊息傳到語音合成控制器,對應並發出該發聲之語音,再由該揚聲器發聲。其發出之人性化語音如「電腦晶片故障」、「記憶體故障」、「顯示卡故障」、「軟碟機故障」或「硬碟機故障」等等‧‧‧即便是一般使用者亦可清楚知道是何週邊發生問題。

⒉陳述「引證案」之創作內容:被告引證案之「智慧型中央處理器電源電壓監控電路」,係為一種中央處理器電源電壓監控電路,是根據中央處理器所輸出之ID碼來加以辨識其工作所需要的正常電壓值之方法。當電路偵測到其送至中央處理器的電源電壓值超出其額定以外,先由調整電源電壓控制電路輸出,使其電壓值回到額定電壓範圍以內,若無法達到此目的時,就會產生一警示訊號,通知使用者系統處於異常狀況,應該立即關機,以避免中央處理器因為系統異常(電壓值超出其額定範圍),而導致中央處理器受到破壞,甚至燒毀。可見「引證案」亦是應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比較、轉換、解碼及發聲於中央處理器之電壓監控上,在技術不具有原創性。

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適用法律所根據者與事實不符,認定事實顯有錯誤:

⑴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為原告係熟知該項技術利用引證案之技術輕易完成之結論係與事實不符:

①查「引證案」亦是應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轉換、解碼、及發聲」於中央處理器電壓監控上,技術上並非「引證案」首創之專利技術,如附件1案號4,823,343之「遙控電腦之偵測系統」-其主要是當所遙控之硬體終端出現問題時,則將訊息傳回管理站。附件2案號5,583,801之「電腦控制機器的語音排除問題系統」-其主要是用以診斷電腦之工作電壓情況,並於電壓不正常下,使用者則可按鈕通知語音故障排系統,此與「引證案」之創作有極相似之處。附件3案號5,062,147之「使用者可程式電腦監視系統」-其主是將電腦所發出的一系列訊息接收、分析後,並將其結果紀錄、顯示,或透過揚聲器或電話機對一人或多人發出通告。附件4案號4,389,546之「遙控下載及詢問的數位通告系統」-其主要是將電腦所發出的訊號,經過處理後,透過語音電話管線,將信息、時間及溫度以語音發出通告。可見「引證案」亦是應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轉換、解碼、及發聲」於中央處理器電壓監控上,在技術上不具有原創性。

②爰上所陳,足證系爭專利並非運用引證案首創之技術而完成,原告所有「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其專利範圍及功能,主要功能係當電腦無法開機時發出語音告知使用者故障問題所在位置,俾迅速排除故障,更可避免因使用者無法辨識電腦所發出之各種不同「音鳴訊號」所造成之恐慌及困擾,對使用者來說,亦不必在電腦發出「音鳴嗶聲」時再去翻閱手冊查出「音鳴訊號」的意義,「本案系爭專利」即應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比較、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於電腦開機過程中偵測造成電腦不開機之故障週邊何在,是因此功能乃是一個前所未有之應用性創作,因而取得新型專利。系爭專利技術上與引證案雖均援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訊息接收、比較、轉換、解碼及語音合成」,惟偵測標的及瑕疵種類顯然遠遠大於引證案,且非利用引證案之技術或功能即可以輕易達成,是對斯時技術創新及功效擴大,為引證案所不能及的。

③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為「本系爭專利之細部結構雖不同於引證案,惟本系爭專利之範圍第1項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揚聲器所結成之結構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參訴願決定書第3頁第2行起),顯屬錯誤。

⑵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案之功效同為當硬體產生問題發生聲音警示,亦屬錯誤:

①查系爭專利於被告他案(經濟智慧財產局舉發審定書案號:000000000N01)舉發人李友仁提出84年7月11日公告之0000000號「電腦晶片散熱氣警示電路」專利案「下稱:他案引證案」,持與原處分相同之理由「本系爭專利之細部結構雖不同於引證案,惟本系爭專利之範圍第1項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揚聲器所結成之結構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案之功效同為當硬體產生問題發生聲音警,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僅為第1項之簡易附加,亦為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該案審定書第3頁第10行),撤銷本案系爭專利。準此,系爭專利與本案引證案及他案引證都有共同公約數就是「系爭專利之範圍第1項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揚聲器所結成之結構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技術元件)及「且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引證案之功效同為當硬體產生問題發生聲音警」(功效),完全重疊,是以A、究竟原告系爭專利是利用本案引證案技術,抑是他案引證案技術,原處分前後處分理由即有矛盾,實則係被告不明究理誤認該技術為本案及他案引證案之首創技術所致。B、而功效部分,系爭專利與本案及他引證案竟然發生相同功效,就是「同為當硬體產生問題發生聲音警示」。準此,茍若援用被告審定之理由者,則三者應屬相同為重疊之功效,他案引證案為84年核准取得專利權,本案引證案為87年始核准取得專利權,則本案引證案豈不也需撤銷為是。為何未撤銷本案引證案,係不告不理或圖利呢?實則本案引證案至今卻仍能繼續存在,係因渠等專利範圍並不及於「硬體」及偵測瑕疵項目亦都有限制「散熱」及「電壓」。孰料,被告為順利撤銷系爭專利,為使理由正當故而將渠等引證案專利範圍都過於擴大解釋,係被告不明究裡過於擴大兩案引證案之偵測標的及瑕疵項目,悖於文字解釋分別過大二者功能,遽而始造成渠等發生重疊之現象。換言之,他案引證案係「電腦晶片散熱氣警示電路」之新型專利,其專利範圍限制於偵測標的為「電腦晶片」及瑕疵項目為「散熱」;反觀本案引證案為「智慧型中央處理器電源電壓監控電路」,其專利範圍限制於偵測標的為「中央處理器」及瑕疵項目為「電壓監控」。渠等之功效對於「偵測標的」並未及於「硬體全部」及硬體各項瑕疵,而僅限於「電壓」及「散熱」。

②再者,由於李友仁所提出84年7月11日公告之0000000號「電腦晶片散熱氣警示電路」專利案之專利範圍「電腦晶片」及「散熱」,其技術及功效不足以擴大「硬體」及「各種瑕疵」,從而本案引證案始能順利亦取得僅針對「硬體」中之「中央處理器」及「電壓」偵錯之專利權。申言之,解釋渠等專利範圍,除文字解釋不得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外,亦應符合社會認知,在技術克服程度「電腦晶片」及「散熱」及「中央處理器」及「電壓」間,難以輕易轉換彼此替代,從而渠等才能順利取得專利權,彰彰甚明,渠等技術難以相互替代及轉換,不是輕易可以完成。詎料,被告及經濟部厚此薄彼違反平等原則,對於渠等案件秉持「文字正確解釋」及「洞悉技術難以替代」之差異性紛紛給予專利權,惟對於本案系爭專利卻「文字恣意擴大解釋」及「技術彼此輕易替代,可輕易達成」,驟然把渠等之偵錯標的擴大到硬體全部,且電壓或散熱亦可擴大各種瑕疵,遽而撤銷系爭專利,被告厚此薄彼實臻明確。令人費解,茍技術如此般容易達成,於商業考量下,渠等焉有不將渠等專利範圍現實將技術提升「硬體全部」及「硬體各項瑕疵」,更有商業利益保護益加周全,此乃人之常理,那何以故呢?係因技術難以達成及克服,所以渠等不得已限制偵測標的範圍及項目。職是,被告遽認為渠等技術輕易即可以達成而不具進步性,係不探求彼此技術差異性或是根本昧於事實而為不利原告之認定,啟人疑竇。

⑶綜上所陳,本件之專利乃應用『訊息之接收』(在主機板內建之譯碼器接收硬體問題訊息)、『轉換』(譯碼器判定為何者週邊發生問題)、『解碼』(譯碼器藉匯流排連結於語音合成控制器)及『發聲』(透過語音合成之聲音由該揚聲器發出來)之習知技術再進一步改良,而此運用「訊息之接收、比較、轉換、解碼、語音合成處理及發聲」之技術,早在IBM時代即已研發且廣為人知,如認定「本系爭專利」為「引證案」之專利技術,則所有運用該技術之專利案是否皆應撤銷,僅有最初研發申請之專利得以存續?又何以美國已核准之習知技術運用的專利案不計其數,在台灣專利局所核准知案例亦不下20件?實則被告怠於探究系爭專利之創新技術,僅一面倒的接受引證案對系爭專利之舉發內容,且任意撤銷自己核准之專利,在在令人質疑其專業性及公平性,令人遺憾!

⒋又參加人佯稱原告專利保護範圍未及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之硬體問題數目、語音發聲及于關機狀態下可偵測之四個議題,為此茲臚列如下澄清「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中于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之硬體問題數目、語音發聲及于關機狀態下可偵測之四個議題:

⑴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之偵錯對象:「系爭專利」於專利說明書中專利範圍中業已詳述:「硬體所產生之問題」訊息先傳輸至該譯碼器‧‧‧(此參專利說明書的8頁第4行起),此處已詳載對主機板硬體之監測。又硬體範圍顯然遠遠大於「電腦晶體」及「中央處理器」之小單位,在技術上及功能上渠等引證案所偵測範圍均無法擴及到硬體全部,此乃原告技術突破。

⑵硬體問題數目及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系爭專利」於於專利說明書中「創作背景」詳載:按,習知上在組裝時,難免會發生組裝錯誤‧‧‧等問題,造成「開機不動作」現象。此時,維修人員在找尋問題的發生點時,均是利用一外接維修卡進行檢測。該傳統的外接維修卡係設於主機板之插槽,其上設有顯示單元,藉由數字或燈號的顯示,及維修手冊對此數字或燈號的定義而找出問題之發生點而排除問題‧‧‧(此參專利說明書的4頁第7行起),上述之習知維修卡及維修手冊,即俗稱之IBM Port80 POSTCode(代碼手冊),此為業界所周知。準此,「系爭專利」於專利說明書中「創作背景」文字敘述對照IBM Port80 POST Code(代碼手冊)可得知,其於開機過程中可檢測之主機板相關問題共達126種之多(請參考證物2:AMI BIOS 071595 Ver 6.24 PostCode),而非256種(前次出庭所述256種乃是口誤,特此改正)。申言之,IBM POST(Power-On Self-Test)是一種「開機過程」中執行自我測試的做法。而「引證案」之創作在電腦無法正常開機之情形下,是無法運作的。諸如其「發明摘要」中所述‧‧‧若無法達到此目的時,就會產生一警示信號,通知使用者其系統處於異常狀況,應立即關機‧‧‧,以上可證「引證案」只應用在電腦正常開機工作之情形下。

⑶語音發聲:

①「系爭專利」又於於專利說明書中「創作之範疇」中記載:本創作是關於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尤指一種內建於主機板中,能將問題訊息經由語音發出來,主機板之維修不需要外接維修介面卡且更為容易者‧‧‧(此參專利說明書的4頁第1行起)。由上可知「系爭專利」係改良習知之IBMPOST「代碼顯示」維修介面卡之作法,代之以「人性化語音」裝置,明確告知主機板問題所在。其主要是透過主機板上內建譯碼器,將主機板上之問題訊息傳輸至譯碼器,該譯碼器再將問題訊息傳輸至語音合成器,並對應出合適之語音,再透過揚聲器發出聲音告知造成電腦不開機之問題所在」。「系爭專利」以此建構可其於電腦開機過程中檢測主機板相關之問題至少126種;亦即將IBM Port80 POSTcode之文字代碼以語音發出聲音。惟,語音儲存器的大小牽涉成本問題,基於成本考量,通常只選擇對使用者在組裝電腦上較有幫助的幾個硬體問題做偵測。反觀,引證案僅為一極簡易之音鳴電路訊號創作,使用者須在電腦發出「音鳴嗶聲」時尚須翻閱手冊查詢「音鳴訊號」之意義,與系爭專利人性化之語音裝置無從比擬。鈞院可衡諸時鐘敲響發展趨勢即可知悉從「單純敲響聲」判別時間,到「電子音鳴嗶聲」判別時間乃至迄今科技發展到「直接以模擬人聲正確報時」,中間技術歷經各種不同時代,代表科技創新及技術提升,非被告所稱彼此之間可輕易代替所可比擬。

②「系爭專利」能以人的聲音發出語音,乃在於關鍵零件「語音合成器」之應用。其主要是在具有「音鳴喇叭線路」之主機板上現另加裝「語音合成器」以處理語音之對應及發聲。這是「引證案」只單純應用主機板上現有之「音鳴喇叭線路」所無法達成的!

⑷開機狀態下可偵測:至於在「電腦成功開機後」之語音發聲則詳載於「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之專利範圍2:如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主機板問題排除顯示裝置,其中,該主機板另內建有溫度感知器,且該溫度感知器連接於前述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使得「電腦開機」並待問題的訊息顯示完畢後,進一步能由揚聲器發出聲音以報出溫度數值。(此參專利說明書的4頁第2段起)。由此可見,系爭專利大大提升及改良當時技術無法呈現之功能,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

⒌本案系爭專利于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之硬體問題數目、語音發聲及于關機狀態下可偵測之四個技術創新及提升特徵之內容,係由系爭專利說明書明確可知,並未溢出專利說明書之範圍,茲再申論如下。

⑴爰參審定時之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參酌第12條第2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第1、2項規定,可知新型專利權之範圍,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實質內容為準,非以文字記載為準,亦即「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僅記載專利之必要構成事項,其實質內容應參酌說明書整體所揭之目的、功效。是以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之保護範圍之界定,係採折衷主義,即明文規定專利之保護範圍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及對前開專利範圍之解釋為依據,既不以專利說明書之全部,亦不僅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惟其範圍,此可參照最高法院92年智字第11號判決可稽,謹先敘明。

⑵又文字解釋除不得逾越文義射程範圍外亦應符合社會認知,而「語音」與「人性化語音」二詞,按諸經驗常理解釋為相同之意思,應不為過。查本案系爭專利,於專利說明書中之創作範疇、創作背景、創作概述、申請專利範圍皆明示主機板問題排除發聲係以「語音」呈現,並且于未開機狀態下可偵測之硬體問題數目、語音發聲及于關機狀態下可偵測均有文字詳述,故使用者可立即得知問題所在,原告於起訴狀之陳述實無逾越專利說明書之範圍,尚祈鈞院明察。反觀引證案,僅為一極簡易之音鳴電路訊號創作,使用者須在電腦發出「音鳴嗶聲」時尚須翻閱手冊查詢「音鳴訊號」之意義,與系爭專利人性化之語音裝置無從比擬。是以,參加人於94年8月16日之陳述意見狀中,指摘原告所陳溢出專利說明書範圍及「系爭專利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亦可使揚聲器發出單調聲『音鳴嗶聲』以為警示,而未必發出『合成人聲』。」云云,實有違誤!

⑶再者,系爭專利創作即使在電腦無法開機之情形下,仍可接收硬體錯誤訊息;偵錯範圍除中央處理器(CPU)更擴及週邊設備;並運用人性化語音裝置,使一般使用者得以立即明瞭週邊設備之錯誤位置,實具新穎性、進步性。按所謂進步性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其創作或改良之新型,必須該新型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具有比既有技術或知識增進功效或具有新功效者。惟新穎性與進步性係不同的基本要件,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若有差異時,即有新穎性,有無進步性之問題,僅於有新穎性之情形下,始會產生。另於新型案件,要認定新型不具進步性,必須同時滿足三項構成要件要素,即「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未能增進功效」。惟揆諸「本系爭專利」與其他「電腦硬體產生問題時可發出聲音警示」之專利案件,無依「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未能增進功效」:

①系爭專利無論電腦是否得正常開機,皆可由譯碼器接收主機開機時PORT 80所傳來之錯誤訊息,並加以判定為何者週邊發生問題。反觀「引證案」係於IBM相容之PC主機板上的中央處理器(CPU)上,裝設電壓辨識裝置,並用主機板上現成之音鳴信號發聲線路發出音鳴聲以警示電壓狀況,但在電腦無法正常開機之情形下,即無法運作,此為「本系爭專利」具新穎性、進步性之技術手段特殊之處。

②本系爭專利除在主機板內建有溫度感知器,以充分掌握CPU之溫度變化外,其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偵錯範圍更可擴及至週邊設備(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創作說明書第5頁);而引證案,僅係運用電壓辨識裝置,在主機板上現成之音鳴訊信號線路發出音鳴聲以警示電壓狀況,其偵測範圍僅限於中央處理器(CPU)之工作電壓而已(見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第5頁),其功能與系爭專利根本無法相提並論,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確實具有增進功效之技術。

③本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人性化語音裝置,在主機板另有內建溫度感知器,以使CPU的工作控制在最佳溫度,於硬碟開機後接收問題訊號,再經由語音合成控制器由揚聲器告知使用者「電腦晶片故障」、「記憶體故障」或「顯示卡故障」等等,即使是一般使用者亦可清楚得知何週邊發生問題,實非引證案單純之「音鳴電路訊號創作」所可比擬!

⒍綜上所陳,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未深究「本系爭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顯屬不當應予撤銷。為此,狀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維護權益。

㈡被告主張:

⒈起訴理由稱系爭專利可達成人性化語音直接告知使用者那一週邊裝置發生故障,而引證案只是發出音鳴嗶聲,使用者難於知道何處發生故障,系爭專利無論在技術手段、發聲功效、偵測標的及達成功能均與引證案並不相同,系爭專利相較之下仍具有進步性云云。

⒉查系爭專利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及揚聲器組成,當硬體發生問題之訊息經由譯碼器傳輸至語音合成控制器後,再由揚聲器發出聲音;而引證案為智慧型中央處理器電源電壓監控電路,在中央處理器產生問題時,透過解碼電路及比較器之處理,比較器會輸出一不正常信號至音鳴信號產生器,再由喇叭發出音鳴聲,二案均是在系統發生不正常時,即時產生聲音以告知使用者,雖然系爭專利使用語音合成控制器發出語音聲,而引證案使用音鳴信號產生器發出音鳴聲,惟二案均是運用習知之技術,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思及轉用,實為等效技術之替換,並無特殊之技術存在。另系爭專利可偵測週邊裝置,引證案偵測中央處理器,亦只是運用範圍之單純增加,系爭專利在其說明書中並無說明偵測個別週邊裝置之技術手段有何特殊之處,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在瞭解引證案之技術後,應可將其技術簡易附加至其他裝置上,亦難謂具有進步性,故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主張:

⒈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所表示之實質內容,固然得參考說明書及圖示,包括創作目的、功效、特點以確定技術範圍,但不得任意溢出此範圍解讀專利,此為專利法所明定:

⑴系爭專利「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申請日為88年5月31日,經被告於90年4月25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違反規定,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下稱「83年專利法」)為斷,合先敘明。

⑵查83年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其後於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及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之規定均同。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第106條第2項之內容仍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示」。由此可知,自系爭專利申請至今,專利法雖經數次修正,惟新型專利權範圍須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為明確申請專利範圍所表示之實質內容,得參考說明書及圖示,包括創作目的、功效、特點以確定技術範圍,則為專利法不變之原則,有專利法歷次修改之條文可稽。

⑶質言之,於決定本案系爭專利是否有效、本案系爭舉發案是否成立時,均須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依歸、至多不得溢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示所載之內容,否則即於法有違,且將使專利界限不明,阻礙產業發展,違反專利法立法之目的。本案被告93年5月24日之專利舉發審定書、訴願審議機關經濟部93年8月11日之訴願決定書,率皆本此原則而為,於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實屬無據,而不可採,詳如後述。

⒉原告起訴狀所述之內容顯然溢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示所載之內容,而不可採:

⑴原告起訴狀所陳述之系爭專利特徵之內容,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專利申請範圍,而屬無據,洵無足採:

①原告起訴狀略以系爭專利與參加人之引證案發明專利間,有發聲功效之不同、偵測手段不同等特徵差異,進而陳稱系爭專利符合專利要件云云,惟細繹原告所陳系爭專利特徵之內容,包括「在電腦無法開機的情況下,本案系爭專利是應用『訊息之接收、轉換、解碼及發聲』之習知技術,並以人性化語音告知使用者」等,並未見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專利申請範圍內。遍觀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其申請專利範圍,非僅俱無提及原告所謂「接收來自主機板PORT 80位置之錯誤訊息」、亦完全未載明系爭專利會發出原告所稱的「人性化語音」以警示使用云云,從而原告前開陳稱,顯有謬誤,其既屬無據,且溢出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範圍,則依前述專利法之規定,原告主張之理由即不可採。

②再者,細閱引證案說明書則可知,引證案之音鳴聲實為Audio,即指人耳可感知頻帶之聲響,包含語音等之聲音,並無限定僅為單調聲之「音鳴嗶聲」;而系爭專利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亦可使揚聲器發出單調聲「音鳴嗶聲」以為警示,而未必發出「合成人聲」。準此,引證案與系爭專利兩者之發聲功效實質上並無不同。

⑵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狀所述之內容顯然溢出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示所載之內容,無論依系爭專利申請時之專利法或舉發案審定時之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均非被告機關所得審酌者,至為顯然。

⒊引證案創作目的之範圍,非僅較系爭專利為廣,且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亦早已為引證按之創作目的所含括,二者均是在硬體發生異常時發出聲音,「讓使用者藉由聽覺而得知電腦硬體發生問題」,二者創作目的實質上類似,系爭專利相較於引證案並無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相關內容之記載:

①系爭專利之創作背景係鑒於「組裝電腦者欲獲知(何電腦周邊)是否發生錯誤時,僅能經由眼晴來觀看顯示單元來判斷」、「有鑒於此,乃再開發出利用聽覺判斷除錯功能之設計,以讓組裝者更為方便」(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2行以下)。

②至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有二,主要目的為「在主機板建有譯碼器‧‧‧當硬體發生問題時,譯碼器即接收此訊息而判定為何者週邊發生問題,並透過語音合成控制器將所發生問題之聲音由揚聲器發出來,使用者藉由聽覺即可獲知是何周邊發生問題者」;次一目的為「在主機板另建有溫度感應器,以使CPU的工作控制在最佳溫度,於硬碟開機後並在問題的訊號顯示完畢後,再經由語音合成控制器將溫度由揚聲器發出來,以期使用者能充分掌握CPU的溫度變,能進一步確認CPU是否有過溫或燒毀之情況」(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0行以下)。換言之,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乃在於讓使用者能透過聽覺而得知電腦硬體發生問題。

⑵引證案之創作目的-依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相關內容記載:

①引證案之創作背景係鑒於引證案申請當時雖「已經有積體電路可監測系統電壓是否在正常範圍內,但是必須藉由軟體的執行才能夠工作,假如系統異常而導致中央處理器(註:即CPU)無法工作時,假如工作電壓異常時,其系統監測的工能便完全喪失,而使用者無法即時知道系統已經異常而採取必要措施‧‧‧進而可導致中央處理器被燒毀」(見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9行以下)。

②而引證案之創作目的亦有二,主要目的為「提出一種應用於微電腦內部電源電壓偵測的方法,特別是偵測中央處理器的工作電壓」;另一目的為「提出‧‧‧辨識(中央處理器)正常工作電壓的方法。當中央處理器之工作電壓超出額定範圍時,先‧‧‧使其電壓值回到額定範圍以內,若仍然無法達到此目的時,即使中央處理器已經失去功能‧‧‧,也能自動送出警告信號,以通知使用者採取必要措施,避免中央處理器因而遭受到破壞,甚至燒毀」(見引證案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6行以下)。

③自前述可知,引證案之創作目的(偵測、調整、警示)不僅較系爭專利(偵測、警示)為廣,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將所發生問題之聲音由揚聲器發出來,使用者藉由聽覺即可獲知是何周邊發生問題者」,亦為引證案創作目的所包含在內。引證案既先於系爭專利,提出申請並獲證在先,從而,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與引證案相較,並無突出之技術特徵,或顯然之進步,實至顯然。

⑶系爭專利為達創作目的所使用之三元件「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揚聲器」,與引證案所使用諸多元件中之「解碼電路及比較器」、「音鳴信號產生器」、「喇叭」,兩者各元件之功效、及其專利技術手段,實質上類似或相同,系爭專利相較於引證案,並無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之元件及各元件之功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7頁相關內容記載,系爭專利係「一種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其元件「包括有一譯碼器、一溫度感知器、一語音合成控制器、與一揚聲器」。至其各元件之功效及其所用之技術手段,在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一項部份,係「藉由前述裝置,當硬體發生問題時,該譯碼器即接收此訊息而判定為何者周邊發生問題,並將訊號傳送至語音合成控制器,再由揚聲器將預先設定的聲音發出,而讓使用者藉聽覺判斷出錯的方進而排除」;至其專利申請範圍第2項,亦係「於主機板內另建有溫度感知器,於硬碟開機並待問題的訊號顯示完畢後,該溫度感知器所檢測到的溫度即可傳輸至語音合成控制器,並由揚聲器發出溫度的聲音,以期使用者能充分掌握CPU的溫度變化,能進一步確認CPU是否有過溫或燒毀之情況」。

②引證案之元件及各元件之功效:依引證案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行至第8頁第19行記載:「首先,中央處理器輸出一ID碼至解碼電路中」、「解碼電路會將該ID碼解碼成一參考信號‧‧‧之後,解碼電路會將此參考信號傳送至比較器」、「再來,類比/數位轉換器用以將中央處理器之電源電壓轉換成數位型式之一般電壓信號後,傳送此電壓信號至比較器」、「然後比較器會比較該電壓信號及該參考信號,當電壓信號不在參考信號之上限值與下限值範圍之間,比較器會輸出一不正常信號」、「接著,電源電壓控制電路會將該不正常信號調整至中央處理器之ID碼的額定範圍‧‧‧」、「另一方面,假若仍然無法使其電源電壓回到額定電壓範圍以內,比較器會輸出一不正常信號至音鳴信號產生器中,音鳴產生器則會將該不正常信號轉換成一音鳴信號後送至喇叭,再經由喇叭將該音鳴信號轉換成一音鳴聲,以通知使用者系統發生異常」,凡此技術手段之流程,亦有引證案第3圖可稽。

③綜前可知,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皆是當電腦硬體發生問題時,第一元件即取得此訊息,並傳輸訊息至第二元件,再由第三元件發出警示聲音。兩者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第一元件為「譯碼器」、第二元件為「語音合成控制器」、第三元件為「揚聲器」,而引證案第一元件為「解碼電路及比較器」、第二元件為「音鳴產生器」、第三元件為「喇叭」。至其各元件之功效、技術手段,並無不同。

④綜上,顯見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相較,兩者各元件之功效、及其專利技術手段,實質上類似或相同,系爭專利相較於引證案,並無進步性,故不應准予專利。被告據此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至為顯然。

⒋綜前所述,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不應准予專利。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至為允當,原告之起訴理由顯屬無稽。為此狀請鈞院鑒核,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治。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新型專利案,包括有:一譯碼器,係內建於主機板;一語音合成控制器,係連接於前述之譯碼器,並使硬體所產生之問題訊息先傳輸至該譯碼器;一揚聲器,係連接於前述之語音合成控制器,使發生問題之訊息經由前述譯碼器傳輸至該語音合成控制器後,再由該揚聲器發出聲音。參加人所舉舉發附件2為87年10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智慧型中央處理器電源電壓監控電路」新型專案(即引證案)。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之細部結構雖不同於引證案而具新穎性,惟其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由譯碼器、語音合成控制器以及揚聲器所結成之結構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該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與引證案之功效同為當硬體產生問題時可發出聲音警示,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僅為第1項之簡易附加,亦為可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相較引證案亦不具進步性,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各如事實欄所載,其爭點厥為系爭專利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

三、本院查:

㈠原告起訴意旨主要係謂:系爭專利於未開機之狀態下,即可偵測主機板之相關問題達126種之多,並能以人性化語音直接告知使用者那一裝置發生故障,而引證案只能在開機之狀態下偵測單一之中央處理器,且其只能發出音鳴嗶聲,使用者難於知道何處發生故障,系爭專利無論在技術手段、發聲功效、偵測標的及達成功能均與引證案並不相同,系爭專利相較之下仍具有進步性云云。

㈡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3條第2項所明定;雖同條項但書有「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規定,究其意旨,係指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有語意不明時,解釋上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而言,非謂所有揭露於說明書及圖式者皆可視為專利權之範圍。

㈢系爭案所載申請專利範圍,並未提及系爭專利可在「未開機」狀態下進行偵測,亦未提及可偵側之標的物有「126」個,更未提及所發出之聲音係「人性化語音」;何況,系爭案之創作說明及圖式,亦未有上開敘述,原告無限上綱主張其專利權範圍,並非可採。

㈣雖系爭案之說明書曾敘述先前技術發生「開機不作動」之現象,並不代表系爭專利在不開機之情況下亦可進行偵測(不開機即無電源,一切偵測皆無法進行,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皆然;事實上,二者皆係偵測開機後無法正常動作之情形)。又系爭案之說明書雖敘及可偵測主機板週邊裝置之問題,惟此「週邊裝置」為何,並未指明,更未進一步說明偵測個別週邊裝置之技術手段有何特殊之處,是相較於引證案之能偵測中央處理器,只是偵側對象之差異而已,其所運用之技術手段內容並無不同。另系爭案說明書僅敘及「透過語音合成控制器,將所發生問題之聲音由該揚聲器發出來,使用者即可獲知是何周邊發生問題」,並未指明發出之聲音具體內容為何,此與引證案之音鳴信號產生器所發出之「音鳴訊號」,同為聲音之訊號,實質並無不同;事實上,不論系爭專利之「語音合成控制器」或引證案之「音鳴信號產生器」均為習知之構件(故系爭專利中並未進一步敘述語音合成之技術手段,且原告之辯論旨狀第3頁第5、6行亦坦承「系爭專利技術上與引證案均援用電腦習知技術架構之‧‧‧語音合成」);故系爭專利之使用語音合成控制器發出語音聲,與引證案使用音鳴信號產生器發出音鳴聲,實為等效技術之替換,並無特殊之技術存在。原告所訴,核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引證案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增進功效,難謂具有進步性。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有違首揭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33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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