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

原告
王有利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吳盛忠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95年度簡字第947號判決、97年7月8日97年度簡再字第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再審準用之,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係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947號確定判決,及97年度簡再字第8號確定判決,並以該2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第14款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947號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該裁定於97年2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186號卷第2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95年度簡字第947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7年3月27日(星期四)止,即告屆滿。次查,再審原告於97年3月21日就上開95年度簡字第9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月8日以97年度簡再字第8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裁字第4476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該裁定於97年9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476號卷第33頁),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是97年度簡再字第8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7年10月26日,因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再審期間應至97年10月27日屆滿,再審原告遲至103年4月1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起訴狀可按,顯已逾期。且再審原告並未就其知悉再審理由在後之事實舉證證明,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