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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健豪

      陳智強

      鄧子宸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120、2505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侯健豪、陳智強、鄧子宸共同傷害人之身體,侯健豪、陳智強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鄧子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警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部分更正、補充如下:「侯健豪前因於民國94年間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 437號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確定,於97年 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智強前於92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少連簡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復於96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 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再於98年間因加重強盜、加重竊盜及竊盜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 32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7月、4月,其中加重強盜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 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6244號駁回上訴確定,前開 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7年8月、7月、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 942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鄧子宸前於98年間因重利案件 2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8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 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詎渠等猶不知悔改,於99年 6月20日晚間,與陳智強之母陳月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狗子』之成年男子及其餘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亦不詳之成年男子,在臺北市○○區○○路327號『好樂迪KTV』地下1樓201號包廂內,為陳智強舉行慶生活動,迨同日晚間約10時20分許,因『狗子』等不詳成年男子與在該KTV216號包廂內歡唱之人發生衝突,侯健豪、陳智強、鄧子宸竟與『狗子』等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相繼衝入該 216號包廂,由侯健豪持其所有之警棍、陳智強及『狗子』等人或徒手、或分持垃圾桶、餐盤等物、鄧子宸則徒手,合力圍毆」,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侯健豪、陳智強、鄧子宸於本院之自白」,暨就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如下:「被告侯健豪、陳智強、鄧子宸與『狗子』等不詳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以一行為同時致告訴人游宗鑫、黃孟睿、陳佑維、紀柏宇、楊智凱、劉承宇、方子豪等 7人傷害之結果,而觸犯 7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傷害罪論處」、「扣案之警棍 1支,係被告侯健豪所有、供傷害告訴人等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侯健豪供明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 15120號卷第7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垃圾桶 1個,既無證據足證屬被告等或『狗子』等共犯所有,又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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