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5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克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01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程序(102年度審訴字第2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克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克銘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最有利之法律,在論罪科刑者,應將法律修正前、後之規定綜合比較,一併適用,不得予以割裂而分開適用,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刑庭總會決議足資參照。經綜合比較商業會計法之罪、稅捐稽徵法之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罰金刑等(本案件無庸比較共同正犯)修正前、後規定後,以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所為,自92年9月19日起至93年5月11日止,以實際並無進貨事實卻連續取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方式,以洋品公司、尚屋公司、運盈公司、吉祥童裝行等公司不實進項憑證申報自身之華承公司稅額,藉以逃漏稅捐、同時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連續偽開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另類公司、鑫富公司及登凱公司等公司逃漏稅捐,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該2罪,亦係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而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於時間密接下連續觸犯相同罪名,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與記帳業者「林美銀」(已歿)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本案所造成社會危害、國家稅收減少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本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規定,分別減其一半之刑,再依同條例第9條以及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惟被告於犯罪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以廢止前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後,再與現行規定比較結果,仍以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爰適用舊法,並諭知於減刑後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95年5 月17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會計憑證罪)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14016號
被 告 黃克銘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克銘係華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承公司,斯時址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登記負責人及董事,為稅
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
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
票,竟自民國92年9月19日起至93年5月11日止,其擔任華承
公司負責人期間,與林美銀(記帳業者,已歿)共同基於幫
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將華
承公司大小章交與林美銀使用,而在無實際交易的情形下,
連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面額的統一發票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
,俾該等公司扣抵銷項,而使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稅額共計新(下同)76萬4,573元。另自附表二所示各
營業人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
,而以此等不正之方法逃漏華承公司之營業稅共計183萬
6,68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徵稅捐之公平性與正確
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函送暨本檢察官自動檢舉簽
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黃克銘之供述 │伊於92年8、9月間同意擔任│
│ │ │華承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二 │(一)華承公司營業稅稅│證明華承公司於被告黃克銘│
│ │ 籍資料查詢作業(│擔任負責人期間所取得如附│
│ │ 華承公司卷二第 │表二所示進項發票(○○公│
│ │ 199-204頁) │司10張、○○公司13張、○│
│ │(二)華承公司營業人進│○公司8張、○○公司8張、│
│ │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行5張,共44張),來 │
│ │ 明細表、營業稅年│源均為空殼公司,所開立如│
│ │ 度資料查詢進項來│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另類公│
│ │ 源明細、銷項去路│司9張、○○公司25張、○ │
│ │ 明細(華承公司卷 │○公司1張,共35張),亦 │
│ │ 二第210-215頁、 │非基於實際交易而來等之事│
│ │ 調查局卷一第222 │實。 │
│ │ -225頁) │ │
│ │(三)華承公司93年10月│ │
│ │ 11日領用統一發票│ │
│ │ 購票證申請書(華│ │
│ │ 承公司卷二第197 │ │
│ │ 頁) │ │
│ │(四)華承公司統一發票│ │
│ │ 管制異動紀錄清單│ │
│ │ (華承公司卷二第│ │
│ │ 191頁) │ │
│ │(五)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
│ │ 局97年4月3日財北│ │
│ │ 國稅審三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附│ │
│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
│ │ 發票查核名冊及進│ │
│ │ 、銷項清單等資料│ │
│ │ (調查局卷二第 │ │
│ │ 323-343頁) │ │
│ │(六)華承公司退稅主檔│ │
│ │ 查詢選擇畫面、92│ │
│ │ 至94年度申報書查│ │
│ │ 詢、國庫專戶存款│ │
│ │ 支票、華南銀行存│ │
│ │ 款往來明細表、存│ │
│ │ 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
│ │ 、全行通收存款憑│ │
│ │ 條(華承公司卷二│ │
│ │ 第205-207頁、調 │ │
│ │ 查局卷二第53-59 │ │
│ │ 頁) │ │
├──┼──────────┼────────────┤
│ 三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華承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
│ │北稽徵所101年1月13日│期間非虛設行號之事實。 │
│ │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華│ │
│ │承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 │查詢作業畫面、進銷項│ │
│ │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 │
│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
│ │明細表、93年3、4月營│ │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 │書等附件 │ │
│ │(他卷第107-112頁) │ │
├──┼──────────┼────────────┤
│ 四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華承公司於96年3月間為虛 │
│ │查處101年3月23日北防│設行號之事實。 │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 │及華承公司營業稅稅籍│ │
│ │資料查詢作業畫面等附│ │
│ │件(他卷第123-184頁 │ │
│ │) │ │
├──┼──────────┼────────────┤
│ 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被告與左列案件被告林美銀│
│ │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判│就華承公司部分為共犯之事│
│ │決 │實。 │
└──┴──────────┴────────────┘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
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
照)。核被告黃克銘所為,係涉犯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
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
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分別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請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
56條規定論以一罪(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連續違反稅捐稽
徵法),並分別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前述2罪,有方法目
的之牽連關係,請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罪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 婉 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華承公司虛開予「非虛設行號」之不實發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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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得發票期間│發票號碼 │銷售人名稱 │銷項金額 │逃漏稅捐金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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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11月 │WW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2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3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4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5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6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7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8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22萬2,000元 │1萬1,100元 │
├──┼──────┼─────┼──────────┼────────┼──────┤
│ 9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24萬6,975元 │1萬2,349元 │
├──┼──────┼─────┼──────────┼────────┼──────┤
│ 10 │92年11月 │WW00000000│○○國際企業有限公司│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1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2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3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4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5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6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7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33萬3,000元 │1萬6,650元 │
├──┼──────┼─────┼──────────┼────────┼──────┤
│ 18 │92年11月 │XW00000000│同上 │6萬元 │3,000元 │
├──┼──────┼─────┼──────────┼────────┼──────┤
│ 19 │92年11月 │CW00000000│同上 │89萬3,340元 │4萬4,667元 │
├──┼──────┼─────┼──────────┼────────┼──────┤
│ 20 │92年11月 │CW00000000│同上 │88萬9,795元 │4萬4,490元 │
├──┼──────┼─────┼──────────┼────────┼──────┤
│ 21 │92年11月 │CW00000000│同上 │88萬6,250元 │4萬4,313元 │
├──┼──────┼─────┼──────────┼────────┼──────┤
│ 22 │92年11月 │CW00000000│同上 │88萬9,795元 │4萬4,490元 │
├──┼──────┼─────┼──────────┼────────┼──────┤
│ 23 │92年11月 │CW00000000│同上 │89萬6,885元 │4萬4,844元 │
├──┼──────┼─────┼──────────┼────────┼──────┤
│ 24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7萬元 │2萬3,500元 │
├──┼──────┼─────┼──────────┼────────┼──────┤
│ 25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3萬8,000元 │2萬1,900元 │
├──┼──────┼─────┼──────────┼────────┼──────┤
│ 26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2萬4,800元 │2萬1,240元 │
├──┼──────┼─────┼──────────┼────────┼──────┤
│ 27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3萬8,000元 │2萬1,900元 │
├──┼──────┼─────┼──────────┼────────┼──────┤
│ 28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3萬8,000元 │2萬1,900元 │
├──┼──────┼─────┼──────────┼────────┼──────┤
│ 29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7萬元 │2萬3,500元 │
├──┼──────┼─────┼──────────┼────────┼──────┤
│ 30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2萬4,800元 │2萬1,240元 │
├──┼──────┼─────┼──────────┼────────┼──────┤
│ 31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3萬8,000元 │2萬1,900元 │
├──┼──────┼─────┼──────────┼────────┼──────┤
│ 32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7萬元 │2萬3,500元 │
├──┼──────┼─────┼──────────┼────────┼──────┤
│ 33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2萬4,800元 │2萬1,240元 │
├──┼──────┼─────┼──────────┼────────┼──────┤
│ 34 │92年12月 │CW00000000│同上 │47萬元 │2萬3,500元 │
├──┼──────┼─────┼──────────┼────────┼──────┤
│ 35 │93年4月 │YW00000000│○○○○○○股份有限│40萬5,000元 │2萬250元 │
│ │ │ │公司 │ │ │
├──┴──────┴─────┴──────────┼────────┼──────┤
│ 合 計 │1,529萬1,440元 │76萬4,573元 │
└──────────────────────────┴────────┴──────┘
附表二:華承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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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開立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 │銷售金額 │逃漏稅捐金額│
├──┼─────┼─────┼──────────┼────────┼──────┤
│ 1 │92年10月 │VW00000000│○○有限公司 │18萬800元 │9,040元 │
├──┼─────┼─────┼──────────┼────────┼──────┤
│ 2 │92年10月 │VW00000000│同上 │56萬5,000元 │2萬8,250元 │
├──┼─────┼─────┼──────────┼────────┼──────┤
│ 3 │92年10月 │VW00000000│同上 │56萬5,000元 │2萬8,250元 │
├──┼─────┼─────┼──────────┼────────┼──────┤
│ 4 │92年10月 │VW00000000│同上 │56萬5,000元 │2萬8,250元 │
├──┼─────┼─────┼──────────┼────────┼──────┤
│ 5 │92年10月 │VW00000000│同上 │56萬,000元 │2萬8,250元 │
├──┼─────┼─────┼──────────┼────────┼──────┤
│ 6 │92年10月 │VW00000000│同上 │56萬5,000元 │2萬8,250元 │
├──┼─────┼─────┼──────────┼────────┼──────┤
│ 7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78萬3,900元 │3萬9,195元 │
├──┼─────┼─────┼──────────┼────────┼──────┤
│ 8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72萬元 │3萬6,000元 │
├──┼─────┼─────┼──────────┼────────┼──────┤
│ 9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64萬8,000元 │3萬2,400元 │
├──┼─────┼─────┼──────────┼────────┼──────┤
│ 10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67萬2,000元 │3萬3,600元 │
├──┼─────┼─────┼──────────┼────────┼──────┤
│ 11 │92年11月 │WW00000000│○○○○科技股份有限│86萬4,000元 │4萬3,200元 │
│ │ │ │公司 │ │ │
├──┼─────┼─────┼──────────┼────────┼──────┤
│ 12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86萬4,000元 │4萬3,200元 │
├──┼─────┼─────┼──────────┼────────┼──────┤
│ 13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86萬4,000元 │4萬3,200元 │
├──┼─────┼─────┼──────────┼────────┼──────┤
│ 14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86萬4,000元 │4萬3,200元 │
├──┼─────┼─────┼──────────┼────────┼──────┤
├──┼─────┼─────┼──────────┼────────┼──────┤
│ 16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72萬元 │3萬6,000元 │
├──┼─────┼─────┼──────────┼────────┼──────┤
│ 17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72萬元 │3萬6,000元 │
├──┼─────┼─────┼──────────┼────────┼──────┤
│ 18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72萬元 │3萬6,000元 │
├──┼─────┼─────┼──────────┼────────┼──────┤
│ 19 │92年11月 │WW00000000│同上 │60萬4,800元 │3萬240元 │
├──┼─────┼─────┼──────────┼────────┼──────┤
│ 20 │92年12月 │WW00000000│同上 │76萬元 │3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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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2年12月 │WW00000000│同上 │76萬7,600元 │3萬8,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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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2年12月 │WW00000000│同上 │69萬7,000元 │3萬4,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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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2年12月 │WW00000000│同上 │69萬7,000元 │3萬4,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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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3年2月 │XU00000000│○○有限公司 │77萬2,575元 │38,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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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82萬400元 │4萬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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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77萬2,575元 │3萬8,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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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82萬400元 │4萬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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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77萬2,575元 │3萬8,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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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820,400元 │4萬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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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772,575元 │3萬8,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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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3年2月 │XU00000000│同上 │82萬400元 │4萬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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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3年3月 │YW00000000│○○國際實業有限公司│144萬2,000元 │7萬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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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3年3月 │YW00000000│同上 │151萬9,700元 │7萬5,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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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3年3月 │YW00000000│同上 │151萬9,700元 │7萬5,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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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3年3月 │YW00000000│同上 │130萬7,200元 │6萬5,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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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3年3月 │YW00000000│同上 │65萬3,600元 │3萬2,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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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58萬4,400元 │12萬9,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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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313萬9,920元 │15萬6,9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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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34萬6,550元 │11萬7,3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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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3年4月 │YW00000000│○○童裝行 │2,500元 │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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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500元 │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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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500元 │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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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500元 │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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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3年4月 │YW00000000│同上 │2,500元 │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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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673萬3,570元 │183萬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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